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长沙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长沙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线—滨湖路—黄兴大道—黄江路—胜利路—双鹿路合围区域。
(二)望城区黄桥大道—腾飞路—金星北路—X065县道—潇湘北大道—银星湾路—潇湘北路合围区域。
(三)前两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3.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4.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
5.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6.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7.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及安全距离范围内。
8.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安全距离范围内。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一)岳麓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除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农历除夕早上6∶00至次日凌晨1∶00和正月初一、初二及元宵节每日早上6∶00至24∶00为可燃放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需要在禁止燃放区域或限制燃放区域的禁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开展空气质量影响评估,评估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报公安部门审批后,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鼓励市民采用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支持我市烟花爆竹企业积极研发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产品,实现产业提质升级。
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条限制。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监督与管理
(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依法严格控制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以及摆摊兜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2345。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相关违法行为的,违法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六、本通告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