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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省国资委发布时间: 2025-10-15

第一章? 总 则

为支持科技创新,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培育省属监管企业高质量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推动全省国资出资成为更有担当的战略资本、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资本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湖南省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金芙蓉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2024〕32号)以及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23〕213号)等要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开展的创业投资基金业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由监管企业发起设立或由省国资委委托有关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并管理,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方向,以具备硬科技实力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未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标的,并在中基协履行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基金(不包括用于特定底层项目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基金募资与设立

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要由集团实际控制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将基金管理公司纳入集团合并报表。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吸纳战略科学家、项目科学家、产业运营专家和优秀投资人,建设既懂科技和产业,又懂商业和资本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具有理工专业基础或产业运营背景的人员合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0%。可建立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轮值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机制,充分发挥战略科学家等行业技术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要秉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理念,以“国家所需、产业所趋、当前所急、自身所能”为原则,聚焦国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要技术,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求为牵引,不盲目设立,不以单纯追求财务回报为目的。

(一)鼓励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贯彻落实国省战略和出资人意图,面向监管企业创新需求,发起设立战略性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母基金,发挥好引导带动作用。

(二)承担打造产业链链主任务的监管企业可以聚焦主责主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向自主发起设立或与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发挥好创新主体作用。

(三)鼓励监管企业科研机构聚焦自身科研成果转化或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发起设立概念验证基金、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发挥好成果转化和孵化培育作用。

(四)其他监管企业确有需要的,可自主发起或与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集团内部合计认缴出资比例可提高至70%,省国资委系统内全部监管企业认缴出资比例可提高至100%,特殊情况可全部由监管企业集团内部认缴出资。可通过优先分配门槛收益、归属监管企业出资部分的收益适当让渡等方式,积极吸引国家级大基金、银行资金、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共同参与。

监管企业发起设立以及出资参与其他监管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认缴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比例限制,对超出《省属监管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净资产比例限制的,报省国资委事前备案。

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按照技术成熟度和产业发展周期合理设置存续期限,并可根据需要延期,合计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母基金要发挥好子基金放大投资功能,创业投资母基金投资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认缴规模的70%,其他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子基金规模不超过40%。要加强子基金管理人的择优选配,重点关注管理团队、过往业绩表现及经营合规性等方面。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为主,防止多层嵌套偏离投向。

监管企业出资参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可提高至全部认缴出资的30%。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备案管理,重点关注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数量、规模和投向,防止个别领域扎堆和同质化竞争。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和出资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按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后由集团向省国资委备案,并通过省国资委战略规划投资管理系统上报存档。

第三章? 基金投资与退出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要聚焦功能定位,围绕主责主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产业链上下游所需开展投资。重点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投外部,在行业赛道、细分领域等方面各有侧重,实现投向差异化和有效协同。重点投向包括:

(一)高速成长型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相关企业;

(二)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以及创业创新大赛中的优秀项目;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大学生创业项目。

初始投资主要面向种子期、初创期等A轮融资及以前项目,鼓励开展多轮投资,尤其是针对硬科技项目,实现长周期陪伴和培育,原则上A轮融资及以前的早期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50%,或投资规模占比不低于30%。基于监管企业需求,面向外部发掘优质项目,原则上监管企业外部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50%,或投资规模占比不低于30%。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要建立符合市场化运行特点的内控体系和投融资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投资决策,A轮融资及以前的早期项目小额投资(单轮单笔不超过3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授权基金管理团队自主决策。监管企业集团重点把握基金投向,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按规定纳入集团“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项目,要重点关注战略布局重要性、产业体系建设必要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核心技术创新性、商业逻辑和运营模式合理性等,在审慎评估风险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可适当简化决策程序:

(一)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选择投资标的市场化估值结果或者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二)投资标的不具备开展全面尽职调查条件的,可适度简化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不得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房地产开发投资、股票投资等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担保或借贷。

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要发挥长期陪伴作用,建立健全投后管理体系,在战略引导、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市场拓展、产业应用、资源对接、公司治理、资本运作等方面提供投后赋能服务。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时不设置针对创始人团队的强制回购条款。

鼓励省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与监管实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共同设立技术创新和产业孵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监管企业要建立创业投资基金科学化、市场化、规范化的估值体系,规范直投项目和子基金估值工作,监管企业集团要定期复核确认估值体系。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要动态跟进直投项目运营状况,通过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参加股东会等方式发挥积极股东作用;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穿透管理,通过派驻投委会成员或观察员等参与投资决策或监督决策,及时掌握底层投资项目情况,确保子基金投向符合基金整体战略,防止出现“投而不管”“投得出退不出”等情形。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可通过并购、股权回购、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退出。优先鼓励监管企业择优并购创业投资基金已投项目,实现“为我所用、为我所有”,将监管企业收购转归率作为创业投资基金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收购转归成效显著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

监管企业要建立以功能作用发挥为重点的创业投资基金全生命周期考核机制。

(一)创业投资基金考核评价要“算总账”,以全生命周期为考核评价周期,建立中长期考核评价机制,对整体投资组合开展长周期考核评价,不以单个项目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二)创业投资基金考核评价要“算大账”,以功能作用发挥为考核评价核心,兼顾效益回报等要素。功能作用要素重点考核科技创新战略价值、技术创新贡献、监管企业收购转归率、国省重大战略项目贡献、省内现代化产业体系贡献、产业协同效果、监管企业主业发展贡献等,权重不低于50%。效益回报要素重点考核基金整体收益回报(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报倍数、投入资本分红率等)。基金投资期内可以不考核效益回报指标。专注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的基金,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建立责权利对等的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薪酬体系,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效率和公平并重,既符合市场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实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与基金深度绑定,与出资人共进退。

(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薪酬水平要与所在监管企业整体薪酬水平相适应,对比相当规模、同行业、同类岗位、同类业绩基金管理团队市场薪酬价位以及募资来源等统筹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控偏高过高薪酬。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项负责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人员,可参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薪酬体系确定薪酬。

(二)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监管企业集团薪酬制度执行,一般应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退出收益,退出收益应设置严格的兑付、中止及止付条件,与基金中期考核评价挂钩,与风险防控相匹配。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未达预定目标的,对高管薪酬追索扣回,确保薪酬兑付与风险防控相匹配。

(三)监管企业集团要按照“风险共担、利益绑定”原则,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基金跟投管理制度,在基金或项目层面进行跟投,更好发挥约束作用。管理制度要明确开展跟投的基金范围、跟投标准、跟投方式、跟投比例、退出规则等,基金管理团队不得自行对基金项目进行选择性跟投。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跟投行为不认定为国有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情形。

(四)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与市场联系紧密的,经监管企业集团批准,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创业投资基金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监管企业集团要对个人获得的超额收益分享额度、跟投额及跟投收益合理调控,防止出现畸高收益。

监管企业集团是创业投资基金业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管控,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做好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穿透式监管,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既保持基金灵活高效的机制优势,又加强引导和约束,确保充分发挥既定功能,实现战略目标。

省国资委在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对创业投资基金降低或豁免短期投资回报要求,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实事求是予以考虑。

省国资委推动建立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与监管实业企业协同互动机制,积极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湖南省金芙蓉投资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办公室、省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等推动创业投资基金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推广使用湖南省金芙蓉投资基金数智化平台,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鼓励监管企业加强与金芙蓉政府投资基金的联动,构建基金共设、信息共享、项目共投的协同机制。鼓励监管企业之间在投资标的发掘、投后赋能、项目退出等方面,加强交流协同。鼓励监管实业企业为创业投资项目提供应用场景,纳入采购目录,优先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中先试先用。支持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加强合作,通过路演等多种方式遴选创业投资项目。

第五章? 容错与免责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根据投资策略合理设置容亏率,对重点投向A轮融资及以前的早期项目的基金整体容亏率可达50%,对投资硬科技的单个项目容亏率最高可达80%。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容错纠错机制。

(一)在投资项目、流动性资金管理、重大风险等各类监督检查中,要重点关注基金整体投资组合而非单个项目,关注功能作用和战略价值而非短期财务盈亏,关注未来长期发展趋势而非当前阶段性问题。

(二)项目投资失败、发生亏损、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探索性失误,在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或免于追责问责:

1.最终投向符合基金功能定位和投资策略,符合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和创新需要;

2.依法依规投资决策,投资决策不存在明显疏漏,决策时符合科技发展方向;

3.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开展了有效的投后管理;

4.及时关注相关风险并采取风险防范化解、止损减损等措施,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相关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6.相关事项符合有关尽职免责的实施细则和负面清单的。

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或免予追责问责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违反规定未尽职履责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机构处理。

第六章? 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已出台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处在投资期的存续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符合或经规范后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可按本办法执行。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国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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