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园区知识产权、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我们制定了《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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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8日
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47号)、长沙市建设“三高四新”知识产权强市有关意见、长沙市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有关措施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长沙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共预算,部门预算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注重绩效、总量控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执行,主要包括: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等。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批复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配合项目申报,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或奖励以下几类公共项目:
(一)创造质量提升
(二)运用效益提升
(三)保护能力提升
(四)管理服务水平提升
(五)重点任务推进
第六条 公共项目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二)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才和团队,具备实施公共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自然人除外。
公共项目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奖补标准
第一节 创造质量提升项目
第七条 支持争创中国专利奖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含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金奖每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银奖每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申请人应当于获得奖项后的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第八条 支持地理标志运营能力提升
对获得国家或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地理标志项目的项目承担人,国家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省级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节 运用效益提升项目
第九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
对建立长期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形成布局合理、质量较高、权属稳定的高价值专利组合,且相关专利得到转化运用的高校、科研组织或企业,每项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培育期为2年。
第十条 支持高校、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转化机构运营
对积极开展专利动态盘点、分级分类管理、专利申请前评估、分析导航、融资谈判、落地转化等全流程服务工作,推动专利转化运用成效明显的高校、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转化机构,每家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主体,每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
对企业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支付利息一次性给予50%的贴息(属混合质押的,按知识产权出质占比计算;支付利息计算时间和贴息时间最长均不超过12个月)。同一家企业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节 保护能力提升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
(一)对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及纠纷应对并已结案的企业,每项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符合《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长办发〔2023〕14号)第20条“强化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规定的,按其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以上2项同一申请主体同一年度须择一申报。
第十四条 支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对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撑的企业、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每项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研究期为1年。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
支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工作,并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宣传培训、保护咨询等活动。对其经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可的调解成功案件,每件给予1000元的资金支持,同一调解组织或专业机构年度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节 管理服务水平提升项目
第十六条 支持产业专利导航
对结合长沙产业发展实际,为长沙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形成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向相应产业链企业发布推送,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撑的企业、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每项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对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或《商标品牌指导站服务管理规范》地方标准,提供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含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中心、工作站)或商标品牌指导站,对建设主体给予4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
对注重专业人才培养,着力提升专业能力,为创新主体提供优质知识产权代理、法律、运营和信息等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每项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节 重点任务
第十八条 为落实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求我市开展的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相关专项工作,设立相应的重点任务项目,具体项目设置和支持金额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开申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知识产权公共项目预算安排,在指定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公开申报,公开申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重点任务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不组织公开申报。
同一申请人不得申报同一批次2个以上评审制项目。
(二)部门审核。公开申报截止后,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委托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通过网上审核的申报项目集中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制项目,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审核制项目不组织专家评审。
(四)集体研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或部门审核(审核制项目)情况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各项目承担人和资金补助(奖励)额度。
(五)政府批准。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联合市财政局将经集体研究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指定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下达预算指标。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其中:项目资金分配到市级财政预算单位或区县(市)的资金,通过指标文件直接下达;分配到其他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八)资金拨付。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金分配方案,制发项目确定文件,并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指标办理拨款手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项目承担人。项目承担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领款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得补助或奖励资格。
第二十条 事前补助项目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进行管理。合同应当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统计、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对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需要开展中期评估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中期评估不达标或验收不合格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收回项目资金。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为事前补助项目,其余项目均为事后补助项目。其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应项目适用评审制,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对应项目适用审核制。
第二十一条 年度公共项目及其具体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立项数量、扶持标准和申报周期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资金预算情况,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审核后应补助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年度预算上限的,按照对应预算金额与应补助总金额比例进行折算,以此确定实际补助金额。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有关要求的;
(二)经查询长沙市公共信用信息网,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三)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补助的;
(五)一次性支持项目已经获得同类知识产权公共项目补助的。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会同各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和资金使用不规范的项目,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市、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人收到相关款项后,应设置专项核算账簿,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项目承担人每年应当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并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自评报告。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人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承担人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以内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格。对获得中国专利奖补助项目支持的中国专利奖(含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授奖的,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虚报、骗取、套取、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专家评审、专项资金分配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不按条件审核、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项目承担人)串通作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项目立项、中期评估和验收评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超过”“不少于”“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无特别规定的,本办法所称的“上年度”是指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日所在自然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知发〔2023〕5号)废止。原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