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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 关于印发《长沙市停车设施发展三年达标 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6字体:[ ]

          

长沙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

关于印发《长沙市停车设施发展三年达标
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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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长沙市停车设施发展三年达标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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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

          2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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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停车设施发展三年达标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长沙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加强长沙市停车设施发展三年达标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长沙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长政办发〔20221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发展三年达标工作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长沙市停车设施发展达标工作执行所需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按程序拨付资金;(二)会同市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建中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市交建中心主要职责:(一)具体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二)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与查验工作;(三)积极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静态交通管理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检查和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与组织核验(二)积极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交建中心等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专账核算,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奖补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2023年至2025年期间在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停车难重点区域治理项目、智慧停车建设项目、非政府投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停车设施专项研究及政策宣贯。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原则上不在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涉及其他特殊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适用的内容如下

(一)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配建项目超配建部分且对外开放的停车泊位建设进行奖补。以区域设定系数计分,并按照最终的计分结果予以计算奖补,具体计分规则如下:一类地区按2.0系数,二类地区按1.5系数,三类地区按1.0系数。根据系数乘以泊位数得到分数予以奖补,并实行总额控制。

(二)停车难重点区域治理。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专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其中工程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按总投资25%作为市级专项补贴资金总额。

(三)智慧停车建设

1.对市级智慧停车平台运营管理的建设及系统运维、平台升级、研发等其他费用进行奖补。市级智慧停车平台建设奖补按照不超过当年平台建设费用的10%进行奖补,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费用包括系统运维、平台升级、研发费用不超过当年总费用的10%进行奖补,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已开放泊位200个以上并开通ETC支付功能的公共停车场进行奖补,公共停车场按照4000/个进行奖补。

3.潮汐停车以区域设定系数计分,并按照最终的计分结果予以计算奖补,具体计分规则如下:一类地区按2.0系数,二类地区按1.5系数,三类地区按1.0系数。根据系数乘以泊位数得到分数予以奖补并实行总额控制。

4.对社会价值高、打造新技术、新模式的典型示范性智慧停车应用场景项目进行奖补,按照每个投资总额的3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非政府投资公共停车设施。非政府投资公共停车设施属于市场引导工程,针对社会投资新建公共泊位建设项目进行奖补。项目申报后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用途。奖补范围具体为:多层停车楼、地下停车场、P+R换乘停车场按一类区域10000/泊位,二类区域7500/泊位,三类区域5000/泊位。垂直升降、平面移动以及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场按一类区域3500/泊位,二类区域2500/泊位,三类区域1500/泊位。升降横移及其它类型的机械式停车场按一类区域2000/泊位,二类区域1500/泊位,三类区域1000/泊位。平面停车场建成并投用一年后,可享受300/泊位补贴。所有类型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停车设施专项研究及政策宣贯。开展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停车管理机制的研究和创新、健全相关标准体系、停车行业规划编制,开展规范停车、文明停车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原则上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运转、平衡财力等,需形成项目实物工作量。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项目库管理,原则上每年度申报一次,由市交建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具体申报条件等内容以当年度的申报指南为准。

(一)公开申报。市交建中心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停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县(市)静态交通管理工作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申报。

(二)部门审核。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验收,报市交建中心复审。市交建中心对全市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和现场检查或抽查

(三)专家评审。市交建中心牵头组织专家对复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四)集体研究。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交建中心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具体内容。

(五)集中支付。市交建中心提出分配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按要求下达补贴资金

(六)绩效评价。市交建中心组织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同一建设内容在本办法中只能申报一次专项资金支持;已获得同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停车专项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区县(市)静态交通管理工作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把关;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资金使用范围、项目实施等负责,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确定的内容实施确保社会公共属性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中以及奖补项目后存在以下情形,由市交建中心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不予奖补、督促区县(市)收回财政资金等措施,必要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奖补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核减数量、不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项目效益明显未达到申报绩效目标;

(五)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实施;

(六)不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资金结余超一年的区县(市)应及时上缴结余资金至市级财政,市级将连同当年补贴资金一并测算下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交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5616日起施行,至202612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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