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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05-01 15:40 字体大小:

CSCR—2019—0101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

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91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三、公开重点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重点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教育、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教育、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要在20191231日前健全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民政部门要在20191231日前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一)脱贫攻坚领域

1. 扶贫政策措施方面。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规划、扶贫政策、扶贫项目、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等方面信息。对贫困户认定、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出列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乡、村两级公开栏,市及区县(市)有关平台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责任单位:市扶贫办)

2. 扶贫资金项目方面。严格按照“两个一律”(即国家、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公开扶贫资金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及期限、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实施期限、完成情况、项目监督单位及举报方式等信息。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等信息的公开。(责任单位:市扶贫办)

3. 扶贫工作成效方面。及时公布年度减贫成效、行业扶贫成效、社会帮扶成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结果。(责任单位:市扶贫办)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领域

4.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公开。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事项,全面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文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对城乡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进行精准认定并长期动态公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5. 社会福利领域信息公开。围绕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事项,全面公开福利补贴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信息。全面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6.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材料要求、办理程序和时限,以及联系方式。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7. 社区公共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计划、资金申报、评审结果、实施进度和使用情况。推动公开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信息,实时公开社区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法律、安全等社区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标准、办理流程、责任部门、责任人、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及相关单位)

(三)教育领域

8. 教育规划决策信息公开。主动公开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学生资助等重大教育政策、教育项目和工程实施情况及结果。对涉及教育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9. 基础教育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政策措施信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县域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具体政策和流程安排,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开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0. 职业教育信息公开。市、县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公开职业院校学校名录、专业设置、骨干专业、特色专业、中高职衔接学校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和选择。推进职业院校教学质量报告公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1. 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加强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及办学资质审核情况公开。推动民办学校公开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并公开结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2. 教育督导信息公开。认真做好教育督导报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等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报告,有效使用督导评估监测结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医疗卫生领域

1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包括人均补助标准、服务内容、服务人群等;定期发布全市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及时发布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接种对象和接种程序。依法公开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情况。(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4. 健康扶贫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实施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的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情况,以及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等惠民措施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5.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抽检等信息;建立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违法行为处罚有关规定,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生态环境领域

16.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全市各区县(市)环境质量实时监测数据。每月发布 9个区县(市)空气质量状况和排名。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持续时间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加强城区未来 3天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7. 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做好跨界断面水质及生态补偿信息公开。每月发布全市重要流域主要断面水质类别及主要污染指标等情况,每月发布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质量报告。及时公布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 土地污染管控和修复信息公开。公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类别、经营方式及持证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9.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公开。准确及时公开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等信息,主动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以及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处理结果,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 环保许可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受理、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通过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许可、撤销、注销、变更等相关信息。强化危险物许可信息公开,对申报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及时公开许可决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1. 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加强环保督察信息公开。加大环境执法监管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和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灾害事故救援领域

22. 灾害事故救援救助信息公开。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准确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以及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和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公开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因灾倒损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申请条件、补助标准、申报审核、工作进展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七)公共文化体育领域

23. 公共文化体育政策和设施信息公开。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估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各级政府所管的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等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市体育局)

24. 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公开。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公共文化设施名录、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文化惠民活动和艺术创作及项目申报等情况。公开公共文化设施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

25. 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和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公开不以赢利为目的各类体育赛事和活动,公开体育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政务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检查考核。各级各部门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并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

(三)加强监督问责。运用市长信箱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探索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结合我市信息体系建设,对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强化市场主体的守法自觉。

(四)加强宣传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采取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群众“看得懂、看得全”。

五、本意见自2019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428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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