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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送审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来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12-01 21:11 字体大小:

?现就《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现行政府规章与现实不相适应。现行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令)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十七年多了。在此期间,长沙市的经济社会各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无法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二)上位法已作出重大调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继出台施行。2023年11月16日,省自然资源厅经省政府同意,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也于今年颁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上位法对征地补偿程序、土地征收主体、征地补偿费用落实、补偿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等问题作了重大调整,103号令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不符。

(三)专题会议研究决策。2024年1月9日,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废除现行的市人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重新制定《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并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重新印发本《办法》。

二、起草思路

(一)重新确定文件名称。《办法》增加了“集体土地”表述,明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和范围,与上位法相衔接。同时,《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采取的是“小快灵”方式,《办法》是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因此不再沿用“实施”二字。

(二)规范统一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办法》严格遵照上位法规定,尽可能统一各区县(市)的政策和做法,避免政策执行不一致。

(三)整合现有政策文件。《办法》将上位法有关规定、原《条例》中未写入《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103号令以及市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印发的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等多个文件中的内容,集中写入到《办法》中,便于老百姓全面知晓和执行,虽然篇幅较长,但减少了发文数量,上述规章、文件将按程序废止。

三、几个问题的特别说明

(一)关于《办法》各章的主要内容。全文共六章四十六条,其中:

1.第一章总则共7条。规定了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土地征收服务机构和土地征收实施机构的主要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征地补偿安置档案管理。

2.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共8条。规定了征收范围确定、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落实、协议签订、确定和落实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补偿费用专户存储、安置措施落实、验收交地等,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第三章征收补偿共14条。主要明确了各类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包含:房屋补偿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房屋基础和土方、砂石场、预制场、砖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补偿补助内容以及征收补偿奖励政策。确定了房屋合法面积认定办法以及异议解决途径。对于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定应当采取市场评估的方式,规定评估的时点和《办法》生效日期。

4.第四章征拆安置共11条。确定了安置对象的范围,对于征收不同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分别做出了相应规定,针对如何落实法定的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以及安置用地和资金管理、社会保障、就业扶持等内容,都作了具体规定,注重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5.第五章监督管理共3条。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常规化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开展征地补偿安置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明确湖南湘江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监督管理权;引入举报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6.第六章附则共3条。授权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细化实施细则。

(二)关于征地补偿补助奖励。我市的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都已经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发布,并定期更新或者重新发布。因此,具体标准不在本《办法》中规定。

(三)关于安置对象的认定。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要求,《办法》对安置对象的范围以及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情形作了统一规定,确保安置对象认定公平、透明,同时规定各县(市、区)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并备案。

(四)关于安置方式的细化完善。《办法》完善了房屋安置补偿规定,对特殊情形的安置、两保用地、政府统建保障住房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等特定情况下的安置问题作出规定,《办法》体现了政策的引导性和灵活性。

(五)关于建立财会监督机制。《办法》规定,对于征收经依法批准的水产、畜禽养殖、果蔬种植等大型基地的设施,征收电力、通信、给排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建设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村集体房屋、企业的设备拆卸、安装、搬迁等,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后,财政部门进行财会监督。

(六)其他说明。基于被征拆对象的社会保障,市政府已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只作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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