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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5-28 14:05 字体大小:

CSCR—2023—13003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长人社发〔2023〕9号

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现将《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8日 ???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技工教育管理处)


长沙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总书记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要求,全面服务我市“三高四新”战略,促进全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人社部发〔202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湖南省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0〕20号)和其他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应以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技工院校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培养高技能人才,坚持德技并修、多元办学、校企融合、提质培优,实现创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

第三条 技工院校应以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技工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要同所在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协同推进加强学校党建工作,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学校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行业、企业及个人举办的各类技工院校。

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五条 技工院校办学层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六条??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高级工、中级工培养任务。技师学院是优化技工教育结构和培育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载体,重点培养技师、预备技师、高级工等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技工院校的设立和变更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按相关程序受理、评审。

第八条 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5年、6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4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技工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2年、3年。技师学院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不少于1年、2年。

第九条 技工院校在申请设立前,应进行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取得选址地的政府部门同意,并完善有关办学手续。

第十条 注重技工院校发展质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全面实施技工院校达标工程。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首批董事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成员选举产生,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校决策机构依法律法规履行职权。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校长是履行学校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应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技工院校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办者提出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技工院校校长应于每年1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三条 大力坚持阳光招生,切实规范招生秩序,严禁有偿招生、恶性竞争,技工院校应每年4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阳光招生承诺书。对于各类违规招生行为,按照省、市阳光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招生宣传备案制度,技工院校发布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应真实合法,并须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每年报告学校当年度招生承载能力情况,包括学校的教师、食堂、宿舍、教室、实训设备等基本情况,其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工科类专业生均实训设备价值不低于5000元,其它专业生均实训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

第十六条 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合理确定招生计划。技工院校应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超额招生。对于超额招生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从下一年度招生计划中扣减本年度超额数量。连续两年超额招生的,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完成招生后,应及时上报招生情况。

第四章 学籍和资助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在新生入学后及时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新生注册信息。技工院校应严格区分全日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教育学籍,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学籍。短期职业培训学员不得注册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

第十八条??技工院校应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对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情况,在取得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同意后,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核实认定,并及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学籍异动申报。

第十九条??技工院校学生可以申请转学,前后专业须为一致或相关专业。对于在技工院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或处于毕业年级的、休学期间的以及学制不同的,不予转学。

第二十条??技工院校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和教育责任。技工院校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技工院校学生可以申请退学。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学校应及时予以办理。对于学生无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20天,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可视同自动退学,并应书面告知学生监护人(或家长),在取得其签字同意后,学校依规办理学生学籍注销手续,不再履行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责任。

第二十二条??技工院校学生可以申请调整专业。跨专业大类调整专业的,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调整专业的,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档案管理,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严禁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技工院校在册学生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及时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技工院校学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学费免除、助学补助和奖学金等。支持技工院校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捐助,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技工院校应按时做好学生资助申报材料的信息核对与数据上传等工作。对于审核通过的资助学生名单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公示时不得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

第二十七条??技工院校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政策宣讲,要广泛宣传优秀学生的先进事迹,引导学生走品学兼优、技能成才之路。

第二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现场点名的方式,组织开展年度学生资助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核查,及时掌握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九条??技工院校应深入推进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将思政课作为立德树人关键课程,同时加强其他课程思想政治建设,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传授、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队伍建设,开齐开足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安全、生态文明和国防教育。

第三十条??技工院校应坚持培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贯穿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开设劳动教育公共课必修课程。以实习实训课为主要载体开展劳动教育,其中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专题教育每学年不少于16学时。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把劳动素养评价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严格落实体育、美育课程开设要求,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体育、美育课。规范发展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加强与企业合作交流,共建共享劳动教育实践基地。

第三十一条??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的运行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强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教学部门和教研机构职能职责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制度,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学期授课计划的制定、审批制度,教材管理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制度,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制度,实习实训场所等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技工院校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按照《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开设专业,并具备开办该专业所必需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师资等条件。建立技工院校专业动态管理机制,设置新专业或恢复已停止招生的专业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未经同意的专业不得招生,连续两年未招生的专业限制招生,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停止招生并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技工院校应贯彻党和国家教材工作总体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国家规范教材,全面落实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统编教材使用。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三十五条??技工院校应积极推进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注重职业能力培养,突出操作技能训练,学校实操课程占总课程至少达到50%。

第三十六条??技工院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设立必要的教学实习实训场所,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能满足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需要。教学实习实训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规定。要积极对接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定期对教学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护、更新和建设。

第三十七条??技工院校应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基本办学制度,制定校企合作规划。通过多种形式吸引行业和企业投资或共建实习实训基地。采取校办企业、引企入校、校外实习基地、订单培养等方式,开展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共同拟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等工作。聘请行业企业骨干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一定教学及教师培训任务。

第三十八条??开展全市技工院校学生技能竞赛,对于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学生以赛促学、提升技能。

第三十九条??在技工院校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鼓励学生积极获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技工院校依托合作企业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技工院校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情况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等开展联合办学。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校企“订单班”“定向班”“委培班”等不作为联合办学行为情形。技工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第六章 教师队伍

第四十一条??技工院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师生比技师学院不低于1:18,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技工院校的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其中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和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公共基础课的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技师学院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

第四十三条??技工院校应注重教师职业能力提升,鼓励支持参加各类职业能力竞赛,对于获奖者给予相应奖励。开展全市技工院校教师业务水平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技工院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

第四十四条??技工院校应强化教师日常工作考核,完善分类考核评价标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职务聘任、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要突出师德建设,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要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加大技工院校教师培训力度,组织开展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提升培训。技工院校应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教师提升学历、晋级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

第四十六条??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称晋升渠道,加强全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工作,统筹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教师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十七条??技工院校应开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工作,对拟聘用教职工是否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情况,依照相关规定按属地原则向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公安机关或派出所进行查询。每年3月15日前要对所有教职工的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查询。

第七章 实习实训

第四十八条??技工院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四十九条??技工院校应在学生参加实习前,应和实习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安排岗位实习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第五十条??学生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学生实习。

第五十一条??一年级学生认识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二年级学生跟岗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三年级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技工院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

第五十二条??技工院校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等。

第五十三条??技工院校应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要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责任保险费用不得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五十四条??技工院校应主动报告实习情况。实习前,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实习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在实习前一周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实习中,要及时报告学生的实习动态。实习后,要在两周内报告实习总结。

第五十五条??技工院校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五十六条??技工院校应督促实习单位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结合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支付实习学生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五十七条??技工院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实习三方协议、实习方案、实习报告、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日志、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及有关佐证材料。

第五十八条??技工院校应督促实习单位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依法依规对学校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条??技工院校应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为首,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开展学生品德素养考核,纳入学生综合评价。

第六十一条??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制订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和指导学生的日常行为,营造良好学风,引导学生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加强专业技能训练。

第六十二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奖励和处分制度等,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校学习和表现情况要如实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十三条??技工院校应组织新生进行健康检查,对身体有异常的,要建立管理台账,评估运动能力,合理安排体育课程。技工院校应配备专业急救人员或设立校医室。

第六十四条??技工院校应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六十五条??技工院校可在校内设立勤工俭学岗位,但不得在节假日、寒暑假以“勤工俭学”名义组织学生到校外兼职。

第六十六条??技工院校可支持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出借方须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不得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合作。学生在申请助学贷款的过程中,需要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在助学贷款合同上签字同意。助学贷款应由出借银行直接拨付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拨付至学校银行账户。

第六十七条??技工院校要设立学生就业管理机构,建立就业指导教师队伍,规范就业档案管理,指导学生就业工作。

第六十八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职称评审、参军入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相关政策。

第六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组织技工院校学生开展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篮球比赛等各类文体活动,培育引导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增强学生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技工院校安全工作应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谁主办、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技工院校应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实行院(校)长负责制,院(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技工院校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技工院校应自觉接受当地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各项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实习责任制度。

第七十二条??技工院校应加大校园巡查力度,消除校内建筑物、教学设备、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和学生宿舍、食堂、教室等重要场所安全隐患,做到防患未然。

第七十三条??技工院校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安装一键报警系统,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七十四条??技工院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法制、禁毒、卫生防疫教育等工作,推动安全教育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素养。要积极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消防演练、防溺水、防治艾滋病等专题教育活动。要健全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师生的应急避险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七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情况。技工院校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信访处理

第七十六条??技工院校应建立信访管理制度,明确信访管理的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对外公开信访投诉渠道,设立信访意见信箱和网络反映平台,将信访问题受理在学校、处理在学校。

第七十七条??技工院校应及时处理信访问题,需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提供佐证材料。对于信访人的各类诉求,要认真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应向信访人详细说明理由,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对于信访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且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民事调解、仲裁、诉讼等相应法定程序解决。将学校信访量、信访处理时间、信访问题解决率、信访满意度等纳入对学校年度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技工院校应和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重点告知学生退学退费有关规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章 奖惩与监督

第七十九条??建立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对技工院校进行综合评估,根据技工院校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办学保障、办学效益、安全生产、信访投诉等情况,实行奖励和惩处。

第八十条??畅通技工院校发展渠道,支持技工学校晋级为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晋级为技师学院。鼓励技工学校向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培养输送中级工生源,开展“3+2”“3+3”办学合作。鼓励技工院校组建技工教育联盟,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品牌共建。

第八十一条??推动成立技工教育协会,营造健康的技工教育发展环境,民办技工院校不得以免费生为特色开展招生宣传,不得恶意诋毁、诽谤其他技工院校。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视情节依法责令技工院校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处分,取消其享受政府财政资金补贴项目和当年评优评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资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规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实训;

(二)违反阳光招生政策,违规开展招生或超计划招生;

(三)擅自开展技工院校业务范围外的活动;

(四)擅自对外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宣传简章、广告;

(五)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

(六)存在安全隐患但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七)学校管理混乱,信访投诉较多,校长履职不充分;

(八)不服从日常管理,不按时报送相关统计资料、报表、工作总结,拒不落实交办工作;

(九)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技工教育政策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对技工院校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警告、督办。技工院校应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全面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对于一年度内收到3份及以上整改通知书的技工院校,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程序扣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建立工作月报制度,技工院校应在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上月工作简报。

第八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晰、准确,每年聘请专业机构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在开展技工院校年度办学水平评估时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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