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的意见
CSCR—2021—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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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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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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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 为进一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畜禽养殖安全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全市人民对放心肉食品、公共卫生安全、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指挥能力
(一)压实属地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部署到位、队伍建设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属地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联防联控。调整充实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明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职责,进一步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防联控。加强对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不力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三)推动群防群控。全面实施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将防疫区域和任务精准量化到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动物疫情有奖举报热线,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产、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责任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提升生物安全防护能力
(一)提升养殖环节防护能力。大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支持新建规模养殖场建立健全生物安全体系。推动规模养殖场改造升级,改善防疫基础设施和防疫条件。加强养殖场所防疫监管,督促养殖主体增强自主防疫意识,健全内部防疫规章制度,落实关键防控措施。提高养殖主体自行开展动物疫情监测能力,对动物疫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设立专项生物安全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对生物安全体系完备、连续3年未监测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阳性、存栏生猪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企业实施生物安全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提升屠宰环节防护能力。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生猪屠宰场要足额配备官方兽医,配齐检测仪器设备,切实做好疫情排查和报告。加强对生猪屠宰场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督查指导,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场。探索家禽集中屠宰、统一配送、一体化经营模式,稳步推进城区家禽冷鲜白条上市,逐步停止城区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和屠宰,减少市民与活禽接触机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提升无害化处理环节防护能力。加强对病死畜禽从养殖、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和处理后副产品去向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实现无害化处理全流程无缝隙监管。依法建立完善江河、湖泊、水库、城市公共场所、乡村、野外环境发现死亡畜禽和野生动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机制。充分保障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有序运行,2年内完成市域范围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屠宰企业车辆洗消毒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推进无疫区建设。鼓励规模养殖企业开展国家级无疫病小区创建,创建成功的养殖场可优先安排产业项目。支持养殖企业开展省级生物安全防护示范场创建。成立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建设评估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提升动物疫病监测处置能力
(一)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建立以市、区县(市)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乡镇快速检测和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调网络。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区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并按国家标准配齐兽医实验室相关设施设备。根据养殖密集度、边界线、畜禽及其产品集散地等因素科学设置全市动物疫情监测网点,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规范疫情报告、预案启动、疫情处置、疫情解除、善后处理等工作程序。组建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运用饲料、兽药、生猪价格、畜禽异常流动等大数据信息研判疫病发生、发展趋势,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消毒药品、防护器具等应急物资的日常储备和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快速实施重点区域管控,强化人畜共患病的应急处置,做到同时到达现场、同时报告、同时调查、同时处置,并根据处置进度实时上报处置情况。(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养殖、屠宰、调运全流程动物卫生监管力度,引导企业自主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切实规范检疫出证行为,对餐厨剩余物饲喂的生猪、生猪运输车辆未备案和清洗消毒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严厉打击违规调运、私屠滥宰等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切实维护动物防疫秩序。(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提升动物疫情防控保障能力
(一)足额保障扑杀补助资金。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足额预算安排扑杀补助资金。按照属地登记、严格审核、分级承担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标准,在动物疫病预防、净化、控制、扑灭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助。扑杀补助所需资金在中央、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后,不足部分按市、县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由区县(市)先期垫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动物防疫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根据乡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务量,合理确定乡村动物防疫人员报酬水平。足额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优先满足动物疫情处置工作需要,保障防控应急期间临时设立的检查哨卡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依法依规落实各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实基层动物防疫力量,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统筹调配乡镇动物防疫人员,切实提升动物疫情防疫保障能力。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乡镇(涉农街道)产地检疫申报点设置不少于1个,配备官方兽医不少于2人。定点屠宰场按农业农村部行业标准配备官方兽医。产地和屠宰检疫官方兽医依法由县级实施管理,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奖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区县市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