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CSCR-2021-24008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 知
长城管政发〔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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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湖南省长沙燃气燃具监督检测中心,各区(县市)城管(执法)局,各燃气经营企业,各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
为深刻汲取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排查整治我市燃气燃烧器具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我市燃气使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现就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2019年3月1日实施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规定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均应配置熄火保护装置。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将此项内容纳入通气验收必检项目,完善通气验收制度,加大通气验收工作培训力度,严格执行通气前的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无资质安装、安装不符合气源要求的产品、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私拉乱接等)要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或湖南省长沙燃气燃具监督检测中心。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全面排查商用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是否配有熄火保护装置。对于燃气燃烧器具未配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用户,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说明整改依据,要求用户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时加强现场值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同时建议用户更换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委托原生产单位加装熄火保护装置。为方便用户整改,对于无法现场整改到位的用户,各燃气经营企业在暂停供气前应书面通知并及时指导、督促其按要求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或湖南省长沙燃气燃具监督检测中心。
三、各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要严格落实安装维修合格证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安装维修不合格的,要免费安装维修到位,不得重复收费,拒绝安装不符合气源要求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大宣传和沟通解释力度,耐心解答用户疑惑,特别注意与用户交流时的方式方法,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投诉。要完善投诉处置机制,有效处理各类事件。
五、各区、县(市)城管执法局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同时督促本地区燃气经营企业加快推进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排查工作。湖南省长沙燃气燃具监督检测中心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分别做好燃气燃烧器具日常管理和执法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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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