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CSCR—2021—00006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
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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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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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内,需要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产权所有人同意并与出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是指以拍卖、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组织制定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实施计划;负责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负责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招标、协议出让工作和有偿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为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等相关服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价值核定和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文旅广电、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管理的相关职责。
市城市发展集团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依规负责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招标、协议出让相关事务工作;收取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收益;负责商业性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实施计划(包括年度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总量、路段、点位、时间、基本样式、规格和使用年限等内容),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取得原则采用拍卖等方式;不适宜采用拍卖方式,需要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参照本规定执行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第八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拍卖、招标活动须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九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让方为取得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企业。
第十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评估,根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出让价值估算方法进行测算,测算价格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作为挂牌出让底价或协议出让价格。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价值估算方法,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出让方根据拍卖、招标计划,与产权所有人签订《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委托拍卖协议》。
(二)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出让方按规定选定中介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
(三)进场交易。出让方或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到交易中心填写《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办理项目入场登记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
1.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使用实施计划。
2.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委托拍卖、招标协议。
3.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挂牌价值测算报告核准批复。
4.中介服务合同。
5.中介服务机构制订的拍卖、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发布出让公告。由交易中心在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出让公告。出让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五)确认交易资格。意向受让方应在出让公告期内,办理意向受让报名手续(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经出让方审核后最终确认参与交易资格。
(六)确定受让方。出让公告期满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对产生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若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确定受让方后,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采取招标方式的,按政府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采取协议出让的,直接按核准后的出让价格,签订出让协议并缴纳约定款项。
第十三条 受让方凭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等文件,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协议,缴纳约定款项。
第十四条 一般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期限为3年,电子显示屏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设置期满后,可展期1次。
第十五条 受让方在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与出让方签订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出让协议。
(三)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四)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及缴费凭证。
(五)安全责任承诺书及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设置许可申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受让方取得设置许可后,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并标明设置许可文号。设置许可文号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设置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期满后,须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交易。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设置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划要求、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并加强维护管理,以保证设施安全牢固、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10日内未发布商业广告的,应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二十三条 因政府重大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宣传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按不低于30%的公益广告发布幅度统一调度使用相关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市广告经营单位信用档案,记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拍卖、招(投)标以及合同履行中的诚信行为,作为衡量市场准入的重要评判依据。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自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其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拍卖、招标活动:
(一)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许可期限届满,拒不自行拆除的。
(二)不按规定或要求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的。
(三)在商业性户外广告位设置位置使用权出让活动中违法违规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本市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