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企业海外孵化基地、离岸基地海外工作站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CSCR—202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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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
片区企业海外孵化基地、离岸基地海外工作站
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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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财教〔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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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企业海外孵化基地、离岸基地海外工作站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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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8月24日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企业海外孵化基地、
离岸基地海外工作站资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才集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海外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2021年3月29日(含)以后,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内注册且在片区各区块所在区县、园区纳税的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离岸基地海外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2021年3月29日(含)以后,经长沙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国(境)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核心成员交通补贴(以下简称“交通补贴”)是指直接从事上述基地(工作站)管理、技术工作的中层以上本企业员工往返长沙与基地(工作站)所在城市之间以规定可报销交通票据为依据的经费补贴。可报销范围是上年度当月至申报当月(不含)内实际发生的交通票据,同一基地(工作站)申领补贴的人数不超过2人。
长沙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智能制造海归小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牵头实施。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基地(工作站),根据发展规模及工作成效,经评审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和10万元、8万元、5万元交通补贴。
第五条 同一企业三年内只资助一个基地(工作站)。不同企业在同一国(境)外城市设立的基地(工作站),原则上资助不超过两个。
第六条 上述经费资助和交通补贴,同一基地(工作站)原则上连续支持三年,成效特别突出的最长可支持五年。
第七条 申报主体税务登记所在地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以及长沙高新区的,其所需奖补资金由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以及长沙高新区财政分别全额负担;申报主体税务登记地在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的,所需奖补资金由市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申报主体税务登记所在地在岳麓区的,所需奖补资金由湘江新区财政负担40%,岳麓区财政负担60%。市属高职以上院校、市属公立医院及市属科研院所引进的项目及平台所需奖补资金由单位自行负担。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经费资助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主体为企业,且应具备下列条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一)实际运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基地(工作站);
(二)基地(工作站)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项目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稳定长期的土地、房屋产权或不低于两年的租约,必要的经费投入;
(三)基地(工作站)拥有专职团队,制定了项目管理和人才孵化等相关制度;
(四)基地(工作站)已与当地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紧密合作伙伴关系,有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资源;
(五)在引进海外人才和项目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 资助的申报与评审由市科协牵头组织,全年申报,每年6月、11月组织集中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从长沙人才智慧导航(/csrc_portal/)填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企业海外孵化基地、离岸基地海外工作站资助申报表》(含核心成员交通补贴申报内容),按表格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申报企业承诺书》,承诺提交资料真实有效、非涉密,且未享受同类财政支持政策。
(二)资格初审。市科协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专家评审。市科协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综合专家评审、实地考察以及国家地区分布评判,择优提出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意见。
(四)审定公示。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意见经长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在市级媒体或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资助经费。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基地或工作站的载体建设、项目合作、对接活动、人才引进等方面。核心成员交通补贴由受资助企业发放到个人。市科协每年组织专业第三方机构对资助经费的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停滞、成效不明显的基地(工作站),应降低支持等级或停止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核实,依法追缴资助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企业及个人,三年内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科协负责解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