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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07-21 15:05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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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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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213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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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716


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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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社会公众实名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粮食物资储备、城管执法、公安、海关等部门。

第三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工作受理、调查处理、提出奖励申请。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按分级管理和属地原则负责奖金管理、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奖金发放等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区县(市)的举报,最终由2个或者2个以上区县(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经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经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实名举报。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全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的。

(五)举报事项经全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查证属实按照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举报事项由2名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2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的,按同一举报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2个及以上有关联关系的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全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

(四)恶意举报的:

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其他有证据证明为恶意举报的情形。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举报奖励分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给予物质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2万元的。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2万元的。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2万元的。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六)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2万元的。

(八)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

(九)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以及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或工艺处方生产上述产品的。

(十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的。

(十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2万元的。

(十三)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2万元的。

(十四)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并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以上给予物质奖励情形以外的其他举报,对举报人给予精神奖励。精神奖励一般给予口头表扬;举报人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

第十一条?对于符合第十条给予物质奖励情形的举报,有涉案货值金额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违法行为无涉案货值金额但有罚没款金额的,按照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根据第十条奖励等级情形分别给予2000元(一级)、1000元(二级)、500元(三级)奖励。

(三)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由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十三条?对省级督办的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额外增加举报奖励1万元。国家部委督办的,额外增加举报奖励2万元。按照标准奖励金额已达50万元的,不再额外增发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案件办理部门对举报查处完毕后,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填写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报表,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奖励。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案件办理部门现场核实身份,提供举报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等申报资料。举报人未按规定核实身份或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自收到奖励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举报事实、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审批。决定予以或不予以举报奖励的,应在审批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办理部门。决定予以奖励的,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条?对于奖励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较大金额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申请,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批外,需向派驻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

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以下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者交办转办材料。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有案件移送书、刑事判决书等。

(四)举报奖励审批表。

(五)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卡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财务支付证明。

第二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的内容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新闻媒体捏造不实信息造谣惑众、恶意曝光未经核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内部人员举报,是指举报人举报时与违法行为单位(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在存续期内或者是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团伙违法行为参与者的举报。不包括违法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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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期(总第2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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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