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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26 16:12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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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

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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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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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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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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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等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承担乡镇、农村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等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本规定所称乡镇专职消防员,是指在乡镇专职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的标准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已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消防救援站的乡镇可不再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机制,将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作为政府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确保消防和应急工作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市)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

各区县(市)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要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组建后,报区县(市)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投入执勤,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由区县(市)或乡(镇)人民政府招聘,优先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具有消防专业技能的人员或退役士兵中招用。

第九条 区县(市)消防救援机构要对乡镇专职消防员进行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乡镇专职消防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部门的统一调度。接到火灾报警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应急部门的调派命令后,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在灭火救援行动结束后,及时将警情录入全国火灾和警情统计管理系统。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安全等工作中,服从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部门的统一指挥。

(三)对装备器材、消防车辆进行日常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四)制定责任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防火巡查及宣传教育培训。

(六)定期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七)完成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与应急、防灾减灾等有关的任务。

第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职责明确、比例科学、配置均衡的原则。一般可设置为:正(副)队长、正(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安全员等,在队长领导下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规定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乡镇专职消防队统一建制称谓为“××区(县、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

第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值班室安装119集中接处警系统并按配套标准进行设置,接入119指挥中心接受统一调度。

第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可采取“三班两运转”等模式,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执勤任务。

第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车辆器材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等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根据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年度训练方案、训练清单,以提升队伍执勤备战能力为核心,因地制宜开展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实战演练、辖区“六熟悉”工作,要加强作战安全教育、落实作战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

第十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制定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计划,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并记录在案。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区县(市)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乡镇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结合本地区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具体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乡镇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第十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每年组织队员进行1次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聘用人员情况确定,并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要按照国家规定为乡镇专职消防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在业务训练、灭火和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烈士。

第二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车辆保险、牌证,并按时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建立车辆档案。执勤车辆不得用于非执勤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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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