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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05-05 17:26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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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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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212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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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30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湖南省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与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提案者)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推动政府依法、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全市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坚持以足彩app哪个是正规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办理理念。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政府系统办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并对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业务培训和检查考核。

第五条 市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切实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每年应召开局(委、室)务会议专题研究办理工作;要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综合管理处(科)室,指定公职人员承担办理协调工作,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要创新办理方法,切实抓好建议、提案办理与部门工作的结合融合,做到一同安排部署、一并推进落实。

第二章 交办和办理

第六条 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会(以下称市两会)期间,分别由大会议案组、提案组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的收录、初审、分类等工作;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接收建议、提案。

上级机关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全国和省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接收。

第七条 交办。建议、提案根据职责交办。由交办机关按规定程序交相关单位办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以及各园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均有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会议工作机构审查后交办,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审查后交办。

市政协全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办,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办。

(二)全国和省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分解交办至各单位办理。

(三)建议、提案的办理方式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会同办理。建议、提案只由1个单位办理的为单独办理;由2个或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别办理;由2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其中1个为主办单位、其他为会办单位的为会同办理。

(四)承办单位应及时接收建议、提案,在交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确认或反馈调整意见。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应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供文件依据,由交办机关重新审核确定承办单位后进行再次交办。

逾期未反馈意见和提供明确文件依据的,视为同意承办。经交办机关审核不同意调整的,由原定单位承担办理责任。

第八条 办理。市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真诚沟通、注重实效的办理原则,认真、主动、高效、务实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一)承办单位对接收的建议、提案要及时清点核对,深入开展办前综合分析,提出办理实施方案;要逐件分解并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实施方案经单位局(委、室)务会议研究后抄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承办单位要积极与代表和提案者沟通联系。主办、独办、分办单位(以下称主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与领衔代表、集体提案负责人或第一提案人沟通,准确理解提出背景和意愿;在办理过程中,要采取邀请代表、提案者参与座谈、实地调研、现场办公等形式,共商办理方案;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网上沟通、寄送资料等方式,密切与代表、提案者的联系。

主办件原则上要求100%面商沟通,代表、提案者明确表示无需当面沟通的除外。在正式答复前,主办单位应就答复意见稿征求领衔代表、集体提案负责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国和省建议、提案,由市主办单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与代表、提案者沟通并征求意见。

(三)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并答复建议、提案。全国和省建议、提案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通知期限要求办复;市两会期间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期限为交办之日起3个月最迟不超过6个月,市政协提案办复期限为交办之日起3个月最迟不超过5个月,闭会期间的市建议、提案,一般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办复;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书面答复。

(四)承办单位应紧密协作,形成合力推进办理。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之间要增强互动;承办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由主办单位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协调;需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建议、提案中的合理化意见,切实加大建议、提案的办理成果转化力度。对具备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抓紧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代表、提案者反馈;对因各种原因难以解决或者缺乏可行性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提案者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并留作参考。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成果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领办和督办

第十条 领办。市人民政府实行领导领办建议、提案制度。

(一)市长、副市长每年度按工作分工情况分别领办不少于1件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遴选形成领办推荐目录,按程序报请市长、副市长选定领办件。

(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至少要领办1件以上建议或提案(主办件);责任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领办。

第十一条 督办。市人民政府承办的年度重点处理或督办建议和重点提案(以下统称为督办件),主要包括:

(一)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主任、副主任领衔督办或由各专门委员会督办的省重点处理建议。

(二)省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领衔开展重点提案办理协商或由专门委员会开展重点提案办理协商的督办件。

(三)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主任、副主任领衔督办或由各专门委员会对口重点督办的市建议重点督办件。

(四)市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领衔开展重点提案办理协商或由专门委员会开展重点提案办理协商的督办件。

第十二条 市长、副市长年度领办和参加督办协商会议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厅对接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和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后拟定,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承办单位领导领办协商会议由单位综合管理处(科)室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领办件和督办件的主办单位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办理工作,在收到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并联系领衔代表、集体提案负责人或第一提案人通报领办或督办情况。主办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办理工作方案安排,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落实,要邀请领办或督办的省、市领导和代表、提案者以及人大常委会、政协相关督办部门开展现场视察调研,切实提高办理实效。

第十四条 领办件和督办件的主办单位要按照“五个一、五统一”要求做好办理协商会议准备,“五个一”是指:单位主要领导一线调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制定一个办理方案、开展一次面商沟通、拟定一份答复意见稿;“五统一”是指:统一会议规格、统一会标格式、统一会场设置、统一会议材料、统一会议报道。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召开办理协商会议,主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协调。

第四章 答复和公开

第十五条 答复。正式答复必须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做到答复率100%。

(一)承办单位要对照建议、提案内容做好书面答复意见的审核把关。答复行文要简明流畅,要针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逐条答复,力戒答非所问;答复由经办处(科)室起草,处(科)室负责人初审,单位综合管理处(科)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二)承办单位承办的全国和省建议、提案,由市主办单位按照办理复函格式(附答复代拟稿)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其中由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还应附征求意见表。经审核办理复函不符合要求的,市主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复函。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全国和省建议、提案的答复报审工作,并按要求寄送代表、提案者或者省政府办公厅、省主办单位,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或省政协提案委、各会办单位,上传至网上办理系统。

(三)市建议、提案答复格式要规范统一,应使用单位公函纸,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单位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办复类别和公开属性。主办单位应将答复按要求寄送代表、提案者,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会办单位,并上传至网上办理系统。

市建议、提案办复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能够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难以解决。

第十六条 领办件和督办件的答复意见由主办单位按照办理协商会议研究情况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领办或参加督办的领导审签后再正式答复代表、提案者并按规定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办理、谁答复、谁公开”确定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

(一)省建议、提案中为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对答复公开属性进行审查后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建议和提案办理”栏目进行公开,并组织做好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市建议、提案的独办、主办及各分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承办单位应依照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会办单位需在会办意见中注明所提供会办意见是否可以主动公开,主办单位可结合会办单位意见,研究确定办理复文是否公开。需要征求代表、提案者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三)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承办单位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在答复代表、提案者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建议和提案办理”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并做好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答复工作。

(四)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承办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做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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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督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正式答复代表、提案者后,如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和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强化办理举措,开展深化办理,由分管领导与代表、提案者再面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1个月内重新研究、进一步解释或重新答复。

第十九条 督查。承办单位应将建议、提案办理纳入单位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采取专项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质量和实效进行抽查或“回头看”检查。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年度工作总结,及时发现、认真改进薄弱环节,并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在年度办复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总结形成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全国和省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市政府办公厅每年组织对市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有下列情形并情节严重的,依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全市绩效考核。

(一)没有落实单位集体研究和领导牵头责任制,没有明确办理责任,综合管理不力的。

(二)无明确文件依据不服从交办机关交办意见的。

(三)未按期办复或未按规定重新研办的。

(四)会办单位不积极配合,未按规定提供会办意见或不按主办单位要求研究办理措施、参加面商的。

(五)答复敷衍或未按要求面商,导致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

(六)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办复公开又不及时说明理由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建议、提案办理有关材料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交市人民政府研办的代表审议意见的办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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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