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全域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CSCR—202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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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全域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
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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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2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 《长沙市全域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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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2日
长沙市全域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推进长沙市乡村振兴示范市创建,根据《长沙市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市规划纲要(2021—2025)》,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创建目标
按照“示范创建乡镇全域推进、面上其他乡镇集聚推进”的原则,以实现生态美、村庄美、产业美、生活美、风尚美“五美”为目标,开展以自然村落(屋场)为主体的“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活动。
二、创建任务
计划用5年时间,共建设4000个“美丽宜居村庄”,每年建设800个左右。2021年建设800个“美丽宜居村庄”,其中,天心区10个、岳麓区40个、开福区10个、雨花区20个、望城区120个、长沙县130个、浏阳市240个、宁乡市230个。
三、创建标准
(一)生态美
1.基本要求:水体净化、村庄绿化、环境洁化。
2.具体标准:
(1)河湖及小微水体水质优良率(Ⅲ类以上)100%,小微水体管护率100%,无黑臭水体;河湖长制等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河道、滩涂、沟渠等有效管护、长效保洁,排水管网(沟渠)通畅、无破损。
(2)无害化户厕普及率达100%,无粪污污染、污水直排现象;有农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率在98%以上。
(3)无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违规捕鱼作业现象。
(4)村庄公共区域进行适度绿化美化。
(5)无裸露山体、焚毁山林;无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无违规采砂、采矿、取水、取土、取石等行为;无非法占用林地、盗伐与滥砍滥伐林木等行为。
(6)对村庄山体、森林、湿地、水体、植被、农田等自然资源进行保育和修复。
(7)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率100%、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率100%、分类减量率50%以上;日常保洁到位,无乱丢垃圾、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现象。
(8)农药化肥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及时回收。
(二)村庄美
1.基本要求:规划合理、风貌协调、庭院美观。
2.具体标准:
(1)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严格落实《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科学安排用地空间,建筑有序,无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无“空心房”“一户多宅”等现象。
(2)省、市、县各级推荐的农房风格图集采用率高,农房风格风貌管控到位;村民合法住房安全,无C、D级危房。
(3)村庄进出路口有标志、重要节点有景观小品,提倡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开展建设。
(4)各类杆线规范架设、牢固安全、整齐有序、标识清楚,无私拉乱接。
(5)各类经营主体无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物品乱摆乱堆等现象;各类宣传栏、广告牌等内容健康、设置规范。
(6)开展美丽庭院建设率达到90%以上;庭院整洁美观、空坪隙地适度绿化美化,拆墙透绿、拆违见绿,无实心封闭式高墙、断壁残墙等;农具、建材、柴草等生产生活用品有序存放,家禽圈养,圈舍卫生,无散养放养。
(7)菜园、花园、果园整洁有序,菜土规范平整,围栏美观整齐实用,无实心围挡、露天粪坑、乱搭棚房现象。
(三)产业美
1.基本要求:产业发展好、生产设施好、经营效益好。
2.具体标准:
(1)合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生态条件,发展主导优势产业。
(2)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生产组织化程度高。
(3)农田水利设施合理配置,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有效开展。
(4)产业经营效益持续增长。
(四)生活美
1.基本要求: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齐全、村民生活富足。
2.具体标准:
(1)建有具备村民议事、活动组织、教育宣传、文体娱乐等功能的室内场所和室外公共活动场所及设施;主干道和室外活动场所亮化率达100%;有小型公共停车场;公共设施设备管护到位,无损毁。
(2)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应保尽保。
(3)村庄道路通畅,入户道路硬化率100%、村庄主干道沥青化率80%以上。
(4)供电可靠,网络通达,安全饮水保障率100%,4G或5G网络覆盖率100%。
(5)拓展增收渠道,村民收入持续增长。
(五)风尚美
1.基本要求:文化保护传承、文明新风盛行、治理体系完善。
2.具体标准:
(1)历史文化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得到有效保护,无人为破坏。
(2)民俗风情、历史沿革、典故传说、名人文化、祖训家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乡村特色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
(3)勤劳致富、绿色节俭、邻里和睦、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等文明风尚蔚然成风。
(4)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抵制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
(5)治理机制健全,制订并落实切实可行的村民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美丽宜居村庄管护长效机制。
四、创建管理
(一)项目申报
1.申报主体:美丽宜居村庄申报以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为单位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名称统一为“XX村XX美丽宜居村庄”。
2.申报条件:(1)有民意基础。村(社区)、自然村落(屋场)群众积极性、参与度高。(2)有适当规模。符合村庄规划,有50栋左右的集中连片合法住宅。
3.申报流程:行政村(社区)向所属乡镇(街道)申报,申报资料包含创建方案、筹资筹料、投工投劳计划、建设项目清单、资金来源、建设范围等。乡镇(街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报区县(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市农业农村局)。4月25日前,区县(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报材料逐个审核后,向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二)审核备案。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于4月30日前对相关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
(三)综合验收。验收实行100分制评分,评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验收合格。各区县(市)在10月30日前对照建设标准和验收指标对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项目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验收。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及相关市直单位成立考核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验收,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逐项目验收,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
(四)审定奖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将考核验收合格的名单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对创建单位给予奖补。
五、创建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考核,建立“月通报、季讲评、半年观摩、年终验收”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把美丽宜居村庄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建立区县(市)领导办点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要在工作部署、财力安排和干部配备上重点倾斜。村(社区)、自然村落(屋场)要建立健全共商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组建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理事会,具体负责建设事宜。
(二)强化日常督导。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加强专项工作指导调度。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的指导,督促农房依法建设;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对美丽宜居村庄水利设施、农房建设、污水及垃圾处理、公交、路网、电力、网络等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支持;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对美丽宜居村庄公共服务的指导、督促和支持;宣传、文旅广电部门要加强对美丽宜居村庄文化产业、文化设施等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支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日常督导力度、强化工作调度,要对照美丽宜居村庄要求和标准,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人员,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工作。
(三)强化绩效考核。把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工作纳入市对区县(市)、区县(市)对乡镇、乡镇对村的绩效考核,对高质量、超额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加分。
(四)强化共建共享。按照市、县、乡合理分担奖补的原则,市级按40万元/个、县级按40万元/个、乡级按10万元/个(合计90万元)的标准对验收合格的美丽宜居村庄进行奖补,各村(社区)、自然村落(屋场)要充分发挥村民主人翁作用,鼓励村民积极筹资筹料、投工投劳、腾地拆违。市、区县(市)各部门要将相关涉农项目优先安排到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验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