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的通知
CSCR—2021—00001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配置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设计方案等规划设计,各县(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均好性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节约集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设施分级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街道和社区对应,并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15分钟生活圈、10分钟生活圈、5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的配套设施要求,分为街道级、社区级两级。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15分钟生活圈和10分钟生活圈两个标准进行配建,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5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进行配建,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为非包含关系,上一级公共服务设施不能覆盖下一级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建设规模未达到街道级规模,除配建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需要依据各个社区的人口规模配置本社区内的便民服务设施。
1.5设施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和街道、社区两级设施分级体系进行设施分类。街道级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大类: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其他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可由市场自行配置的设施,如商业设施等,非本规定重点考虑范围。
1.6用地分类
本规定中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相一致。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宜独立占地,与用地性质对应关系为: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性质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设施等用地均划分为服务设施用地。
上述分类均为独立占地设施对应的用地分类代码,若与其他功能复合设置,应按照兼容用地相关规范要求确定用地性质表达。
1.7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建设时序和服务人口的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相关设施的具体配置要求,重点包含建设规模和位置等。
1.8本规定中的各项设施,在长沙市已审批的法定规划中有明确设置要求的,按照法定规划的要求执行。对尚未审定法定规划的,各项设施按本规定的设置要求执行,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9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除考虑新旧城区的差别化外,应充分考虑各片区人口结构的不同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差异。特别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二孩政策影响,体现老年友好、残疾人友好、女性友好、儿童友好和军人友好,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女性、儿童和军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10本规定中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每“标准户”按3.2人计算。
1.11街道级、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按表1.11—1、表1.11—2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内容,配置设施总量不得少于本规定。
2术语
2.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本规定中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级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2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
主要指为常住人口5—10万人的街道服务,包括教育、行政管理与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较为完整,能满足该街道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
2.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主要指为常住人口0.5—1.2万人的社区服务,能够提供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总称。
2.4主城间距区
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规定所指的主城间距区是指东二环(东)、南二环(南)、湘江(西)和浏阳河(北)所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
2.5其他间距区
指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2.6控制性指标
指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足的最小指标。
3选址与布局原则
3.1总体原则
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根据服务人口的规模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3.2安全便利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选址在交通便利、工程地质条件稳定、远离相关污染源和危险源的安全地带。
3.3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布局
在满足设施服务半径和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同级别、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集中的街道级、社区级公共中心。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独立设置。
3.4资源共享
各级各部门相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3.5近远期结合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4设置要求
4.1总体要求
4.1.1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大类16项,其中教育设施4项、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4项、文化设施1项、体育设施2项、医疗卫生设施1项、养老服务设施1项、其他设施3项。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大类20项,包括教育设施1项、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2项、文化设施1项、体育设施1项、医疗卫生设施1项、养老服务设施1项、其他设施5项和便民服务设施8项。详见表4.1.1。
表4.1.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分项表
项目 类别 |
街道级 |
社区级 | ||
项目数 |
项目 |
项目数 |
项目 | |
教育 |
4 |
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 |
1 |
幼儿园 |
行政管理 与服务 |
4 |
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 |
2 |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 |
文化 |
1 |
文化活动中心 |
1 |
文化活动站 |
体育 |
2 |
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 |
1 |
综合健身或运动场地 |
医疗卫生 |
1 |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养老服务 |
1 |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
1 |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其他 |
3 |
垃圾转运站、公交首末站、生鲜市场 |
5 |
托儿所、生活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场所、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 |
便民服务 |
— |
— |
8 |
物业管理用房、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室外健身器材、便利店、快递送达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场 |
合计(项) |
16 |
20 |
4.1.2为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效能,强化公共中心职能,结合行政管理制度,形成“两级管理、两个中心”,即街道级公共中心和社区级公共中心。
4.1.3街道级公共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文体中心、医养中心等组成,宜在居住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行政服务中心: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及其他街道级行政管理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形成。
文体中心:由文化活动中心与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集中设置形成。
医养中心: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集中设置形成。
4.1.4社区级公共中心由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综合健身场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设施集中设置形成,宜选址在服务半径适中、交通便利、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段,可通过独立占地控制或周边住宅开发项目集中配建形成。
4.1.5新建的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单位附属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布局时应将设施至少一侧临城市道路,设施场地宜相对独立且设置独立出入口以便于对外服务。
4.1.6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与社区级规模之间时,除需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情况和本地块开发实际需求,按照百户指标配置部分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本规定所确定的街道级规模时,则需根据人口规模及居住用地布局,按照百户指标,分设多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如规划用地周围已有相关配套设施可满足本居住区使用要求时,新建配套设施项目及其规模可酌情减少;当周围相关配套设施不足或规划用地内的配套设施需兼顾为附近居民服务时,该配套设施及其建设规模应随之增加以满足实际需求。
4.2各类设施设置要求
4.2.1教育设施
(1)分类
街道级教育设施包括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社区级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
(2)选址与布局
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及4个班以上(含4个班)的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按其服务半径均匀布置,选址在便于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的地段,以及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尽量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不应与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安看守所等毗邻,与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和幼儿园园舍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3)设置标准
高中、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按照省、市有关教育办学标准执行。在《长沙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2003—2020年)》(2013年修订)和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的学校,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本规定和已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幼儿园按照《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的建设标准执行,超过12班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在《长沙市幼儿园布局规划(2017—2020)》和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的幼儿园,按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本规定和已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4.2.2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
(1)分类
街道级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派出所和司法所,社区级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
(2)选址与布局
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方便居民办事,可沿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派出所宜独立占地,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司法所、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可联合建设,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3)设置标准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级)、派出所和司法所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置1处。街道办事处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69—2014)、派出所按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司法所按照《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执行。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及《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每个行政社区宜集中设置1处,主城间距区每处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每处不少于800平方米。用地紧张的社区,可在同一小区内分开设置相关用房和场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如所在社区已有社区办公用房面积达标的,则新建小区可以不再配建,避免资源浪费。如所在社区办公用房未达标,则应明确在该社区内首次出让用地内配置,具体要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4.2.3文化设施
(1)分类
街道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活动站。
(2)选址与布局
文化活动中心宜与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文体中心,应选址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地段,需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应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住宅的影响。
文化活动站宜结合社区其他管理用房或小区游园建设,或结合住宅用地开发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附建。
(3)设置标准
文化活动中心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1处,超过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文化活动站按20平方米/百户标准配置,且每处不小于250平方米。
4.2.4体育设施
(1)分类
街道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社区级体育设施包括综合健身或运动场地。
(2)选址与布局
体育设施宜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并便于场地管理。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可联合建设,并宜与文化活动中心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文体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地宜独立设置。
综合健身或运动场地可结合城市闲置地、公园绿地、权属单位物业用房设置多处。当运动项目设置于室内时,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确需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应该做好隔噪措施。
(3)设置标准
本规定街道级体育设施百户用地指标64平方米,居住区街道级体育设施用地人均0.20—0.25平方米。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宜设1处或跨街道5—10万人设1处;可采取分设形式,单处用地不小于1200平方米,要求独立占地,且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体育场应设置60—100米直跑道和环形跑道;全民健身中心应配备大空间球类活动、乒乓球、体能训练和体质检测等用房。社区级综合健身或运动场地,单处综合健身场地用地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当设置为室内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4.2.5医疗卫生设施
(1)分类
街道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
(2)选址与布局
医疗卫生设施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应远离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与贮存场所;不应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毗邻。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与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复合设置形成街道级医养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宜与社区公共服务、养老服务、文化等其他服务用房设施统筹规划设置。
(3)设置标准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执行。每个街道应设置1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可增设。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社区应在建设规划时预留社区卫生服务场所。
4.2.6养老服务设施
(1)分类
街道级和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包括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选址与布局
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服务对象集中、地形平坦、环境安静的地段;应避开公路、快速路、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的地段;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设施等用地;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及绿化环境。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宜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医养中心,但出入口、垃圾点等需分开。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主要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至少2小时的日照标准,应设有排油烟管道,2层以上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升降电梯,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站、小区游园或社区公共绿地设置,宜设置在建筑首层且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符合适老化无障碍通行要求,并设有排油烟管道。
(3)设置标准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33169—2016)、《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以及长沙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要求予以落实,应当符合老年人托养、日间照料需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街道设1处,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且每处原则上不少于350平方米;已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用房。鼓励几个邻近的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小区,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共享共用。
4.2.7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包括托儿所、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场所、公交首末站、生鲜市场、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等。其他设施应根据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合理设置,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境及城市景观。
托儿所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执行。1200户以上的住宅区应设置托儿所,可以结合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设托儿所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4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单独设置;超过8个班的托儿所,生均建筑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7平方米/生控制。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确有困难不能达到本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置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垃圾转运站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执行。小型转运站每2—3平方千米设置1座,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千米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站宜与公共厕所合并设置,应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交通便利、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的地段。周围应设置不小于2米的绿化隔离带,10吨以下的垃圾收集站距离周边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场所,应满足厨余、其他垃圾双厢体压缩式要求。包括住宅小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接驳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存点(分拣中心)。
公交首末站应保证安排2条以上的公交线路,宜结合轨道站点、交通枢纽设置;主城间距区可结合建筑底层或地下综合设置,主城间距区以外地区宜独立占地设置;公交车运营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宜在邻近地区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0.7—3万人宜设置公交首末站,3万人以上应设置公交首末站。
生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道路相邻,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应设置装卸场地和垃圾存放、处理场所等必要的配套设施。生鲜市场宜独立用地或与其他社区服务功能结合,引导“邻里中心”式商业消费空间布局,与其他日常服务功能结合设置时,应保证不少于1/2的建筑面积设在首层,且首层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按住宅小区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比例进行配置,且不应小于300平方米;宜设置于建筑一、二层,步行交通便捷的地段,方便居民日常出行时使用。
4.2.8便民服务设施
居住街坊内设施主要为便民服务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室外健身器材、便利店、快递送达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
物业管理用房按照《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物业管理用房标准执行,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包含地上和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按50%计算,下同)以下的,按5‰比例配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5‰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
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宜结合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场所,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70平方米。
室外健身器材宜结合绿地设置,宜在居住街坊范围内设置。便利店应每1000—3000人设置1处。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应结合物业管理设施或在居住街坊内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米,应采用分类收集,宜采用密闭方式;也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方式。采用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置在方便使用的位置,如临近道路或主要出入口附近,可结合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动车使用;住宅建筑应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可利用首层架空层设置。
4.3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4.3.1根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分别作为旧城区、新区的空间范围划分,本规定关于旧城区、新区的划分随着上述划分标准调整而调整。
4.3.2对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条件实行差别化配置。
主城间距区新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折减;主城间距区新建高中、幼儿园,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用地面积折减后的学校,其校舍、园舍建筑应满足离界退让、建筑间距、日照、消防等规定;确有困难不能达到的,以“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现状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主城间距区新建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场(馆)或全民健身中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用地紧张的,在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的前提下,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现状设施改建的,其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面积。主城间距区新建或改建体育设施场地,用地紧张的,用地面积可以折减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
主城间距区内上述没有提到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旧城区城市有机更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详细规定进行补充和确定。
4.3.3主城间距区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国有企事业单位附属文化体育场(馆)当其向社会公众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设施的用地或建筑面积可按20%折算为街道级相应设施用地或建筑面积指标。
5附则
5.1对于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且无偿移交给相关政府部门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儿所、室内综合健身场地等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容积率指标范围。
5.2主城间距区建设用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其他间距区建设用地面积在3公顷以下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不再按设施类型及其最小规模分别配置,根据其人口规模按相应比例综合配置相应的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5.3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书并已完成总平面图审批的项目按原审批要求执行;但于本规定施行之后修改容积率重新下达规划条件书的按本规定执行,对总平面图布局结构进行调整的,其调整部分按本规定执行。
表1.11—1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
分类 |
序号 |
设施 名称 |
服务内容 |
最小规模 (平方米/处) |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
设置要求 | |||
建筑 面积 |
用地 面积 |
建筑 面积 |
用地 面积 | ||||||
教育设施 |
1 |
高中 |
24班 |
12000 |
36000 |
— |
— |
(1)每千人40生,每班50生(2)生均建筑面积:24班10平方米/生,30班9.2平方米/生,36班8.9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30平方米/生 | |
30班 |
13800 |
45000 |
— |
— | |||||
36班 |
17355 |
54000 |
— |
— | |||||
2 |
初中 |
12班 |
6840 |
18000 |
145.9 |
384 |
(1)每千人40生,每班50生(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且不宜超过36班(3)生均建筑面积:12班11.4平方米/生,18班10.1平方米/生,24班9.8平方米/生,30班9.0平方米/生,36班8.1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12班30平方米/生,18班29平方米/生,24班25平方米/生,30班23平方米/生,36班20平方米/生 | ||
18班 |
9090 |
26100 |
129.3 |
371.2 | |||||
24班 |
11760 |
30000 |
125.4 |
320 | |||||
30班 |
13500 |
34500 |
115.2 |
294.4 | |||||
36班 |
14580 |
36000 |
103.7 |
256 | |||||
3 |
九年 一贯制 学校 |
18班 |
7812 |
23520 |
357.1 |
1075.2 |
(1)初中每千人40生,每班50生;小学每千人80生,每班45生(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3)生均建筑面积:18班9.3平方米/生,27班7.9平方米/生,36班8.0平方米/生,45班7.8平方米/生,54班7.5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18班28平方米/生,27班26平方米/生,36班24平方米/生,45班22平方米/生,54班20平方米/生 | ||
27班 |
9945 |
32760 |
303.4 |
998.4 | |||||
36班 |
13440 |
40320 |
307.2 |
921.6 | |||||
45班 |
16380 |
46200 |
299.5 |
844.8 | |||||
54班 |
18900 |
50400 |
288 |
768 | |||||
教育设施 |
4 |
小学 |
12班 |
5400 |
15660 |
256 |
742.4 |
(1)每千人80生,每班45生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3)生均建筑面积:12班10平方米/生,18班8.3平方米/生,24班7.9平方米/生,30班7.2平方米/生,36班6.5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12班29平方米/生,18班23平方米/生,24班20平方米/生,30班18平方米/生,36班15平方米/生 (4)宜设不低于200米环形跑道和60米直跑道的运动场,并配置符合标准的球类场地 (5)鼓励教学区和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并向社会错时开放运动场地 | |
18班 |
6723 |
18630 |
212.5 |
588.8 | |||||
24班 |
8532 |
21600 |
202.2 |
512 | |||||
30班 |
9720 |
24300 |
184.32 |
460.8 | |||||
36班 |
10530 |
24300 |
170.6 |
384 | |||||
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 |
5 |
社区 服务 中心 (街道级) |
社区服务平台的管理和运营用房、“一站式服务大厅;开展社区志愿者管理、居家养老助残活动、信息咨询、业务培训和家政服务等公益和便利服务的场所 |
700 |
600 |
— |
— |
(1)一般结合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设置(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 |
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 |
6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宣传、组织人事、老干部、民政社保、纪律监察、团委、计划生育、公共安全等办公用房 |
1700 |
1400 |
— |
— |
(1)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1处(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 |
7 |
派出所 |
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附属设施和场地 |
1000 |
1000 |
— |
— |
(1)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1处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3)与其他公共设施合设时应有独立院落和停车场地 | ||
8 |
司法所 |
法律事务援助、人民调解、服务保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社区矫正等 |
200 |
— |
— |
— |
(1)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1处(2)宜与街道办事处或其他行政管理单位结合建设,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 ||
文化设施 |
9 |
文化活动中心 |
设置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厅、宣传橱窗等,开展球类、棋类、科技与艺术等活动;宜包括儿童之家服务功能 |
服务人口 <5万人 |
800 |
— |
9.6 |
— |
(1)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1处 (2)超过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4)宜靠近或结合街道级中心绿地、体育设施等设置 |
服务人口5—10万人 |
3000 |
— |
9.6 |
— | |||||
体育设施 |
10 |
体育场(馆)或乡镇(街道)全民健身中心 |
具备多种健身设施、专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综合体育场(馆)或健身馆 |
2000 |
6800 |
12.8 |
44 |
(1)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1处,要求独立占地,人均用地面积0.2—0.25平方米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3)体育场应设置60—100米直跑道和环形跑道 (4)全民健身中心应配备大空间球类活动、乒乓球、体能训练和体质检测等用房 | |
11 |
多功能运动 场地 |
多功能运动场地或同等规模的球类场地 |
中型(1.5—2.5万人) |
— |
1300 |
— |
28 |
(1)宜结合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统筹布局 (2)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3)宜集中设置篮球、排球、5人或7人足球场地 | |
大型(5—10 万人) |
— |
3200 |
— |
20 | |||||
医疗卫生设施 |
12 |
街道 社区 卫生 服务 中心 |
按功能划分为预防保健区、诊疗与辅助诊疗区、康复理疗区、行政后勤保障区 |
服务人口≤5万人 |
1400 |
1200—2000 |
9.3 |
8 |
(1)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1处(2)超过10万人的街道可增设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4)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5)与同级养老服务设施结合设置,形成街道级医养中心,若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并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 |
服务人口5 —7万人 |
1700 |
1400—2400 |
8.5 |
7 | |||||
服务人口>7万人 |
2000 |
1700—2800 |
8 |
6.5 | |||||
养老服务设施 |
13 |
街道 综合 养老 服务 中心 |
设置生活服务用房、保健康复用房、娱乐用房、辅助用房、室外场地 |
服务人口3—5万人 |
1600 |
2000—3000 |
10.6 |
13.3 |
(1)原则上根据服务人口规模,每街道设1处(2)超过10万人的街道应增设(3)可独立占地或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宜与同级医疗卫生设施结合设置,形成街道医养中心,若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宜在建筑低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庭院,二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要求,符合老年人托养、日间照料需求 (4)应当设有排油烟管道(5)每处宜设置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 |
服务人口5—8万人 |
2200 |
2500—3500 |
8.8 |
10 | |||||
其他设施 |
14 |
垃圾 转运站 |
— |
— |
800 |
— |
— |
(1)小型转运站每2-3千米设置1座(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千米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3)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 |
其他设施 |
15 |
公交 首末站 |
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 |
— |
3000—4500 |
— |
30 |
(1)每3—5万人设1处;0.7—3万人宜设置公交首末站,3万人以上应设置公交首末站(2)应至少安排2条公交线路,宜结合轨道站点、交通枢纽设置(3)主城间距区可结合建筑底层或地下综合设置,其他间距区宜独立占地设置(4)公交车运营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5)宜在邻近地区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6)按要求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 |
16 |
生鲜 市场 |
包括蔬菜、肉类、水产品、 副食品、水果、熟食等售卖 |
1500 |
— |
— |
— |
(1)每3—5万人设1处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3)可与其他社区服务功能结合,引导“邻里中心”式商业消费空间布局 (4)与其他日常服务功能结合设置时,应保证不小于1/2的建筑面积设在首层,且首层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与道路相邻,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与住宅有一定间隔 (5)应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
表1.11—2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览表
分 类 |
序 号 |
设施 名称 |
服务内容 |
最小规模 (平方米/处) |
控制性指标 (平方米/百户) |
设置要求 | ||
建筑 面积 |
用地 面积 |
建筑 面积 |
用地 面积 | |||||
教育设施 |
1 |
幼儿园 |
4班 |
1200 |
1800 |
128 |
192 |
(1)1200户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幼儿园 (2)每千人40生,每班30生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4)宜设6班及以上的幼儿园,4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应独立设置,3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生均建筑面积:4、6班10平方米/生,9班9.3平方米/生,12班8.9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4、6班15平方米/生,9班13.7平方米/生,12班13.1平方米/生 (6)超过12班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按不少于8.9平方米/生,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12.7平方米/生控制 (7)应有集中绿化用地和室外活动场地 |
6班 |
1800 |
2700 |
128 |
192 | ||||
9班 |
2500 |
3700 |
118.5 |
175.4 | ||||
12班 |
3200 |
4700 |
113.8 |
167.1 | ||||
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 |
2 |
社区 公共 服务 中心 |
设置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活动室、阅览室、社区党建阵地和支部活动阵地用房、社区信息墙等 |
600—800 |
— |
— |
— |
(1)每个社区宜集中设置1处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3)主城间距区每处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每处不少于800平方米 (4)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用地紧张的社区,可在同一小区内分开设置相关用房和场地 (5)如所在社区已有社区办公用房面积达标的,则新建小区可以不再配建,避免资源浪费。如所在社区办公用房未达标,则应明确在该社区内首次出让用地内配置,具体要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
3 |
社区 管理 服务站 |
为配套楼盘的小区居民进行相关社区服务,其使用是在辖区的社区居委会管理监督下,是社区居委会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延伸 |
— |
— |
— |
— |
对于社区辖区范围较大、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难以延伸覆盖的区域,宜设置社区管理服务站,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 | |
文化设施 |
4 |
文化 活动站 |
设置书报阅览、茶座、棋牌室、书画、文娱、多功能室、健身室等功能 |
250 |
— |
20 |
— |
(1)宜与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集中设置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
体育设施 |
5 |
综合 健身 或运 动场地 |
篮球场、排球场、健身场地和其他简单运动健身场地 |
200 |
300 |
— |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2)体育健身场所可采取在住宅项目中配建形式,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外或室内 (3)单处综合健身场地用地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当设置为室内时,单处室内体综合健身场地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确需要在住宅建筑内的,应做好隔噪措施 (4)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内时,用地面积相应减少,室内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 (5)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休憩设施,附近宜设置公共厕所(6)广场舞等活动场地应避免噪声扰民 |
医疗卫生设施 |
6 |
社区 卫生 服务站 |
设置科室至少设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与托老所合设 |
150—220 |
— |
7 |
—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2)主城间距区每处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每处不少于220平方米(3)与其他公共建筑合设时,应设在首层并应有专用出入口(4)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宜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 |
养老服务设施 |
7 |
居家 养老 服务 中心 |
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 |
350 |
— |
30 |
— |
(1)以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为原则,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米 (2)允许几个邻近的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小区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共享共用,且每处面积不小于350平方米 (3)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等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设置,符合老年人托养、日间照料需求 (4)宜设置于建筑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要求 (5)应当设有排油烟管道 |
其他设施 |
8 |
托儿所 |
2班 |
400 |
— |
— |
— |
(1)1200户以上的住宅区应设托儿所 (2)每千人10生,每班18生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4)可以结合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设托儿所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4班及以上条件允许情况下单独设置;超过8班的托儿所,生均建筑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按不少于7平方米/生控制 (5)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
3班 |
600 |
— |
— |
— | ||||
4班 |
800 |
1000 |
— |
— | ||||
6班 |
1000 |
1200 |
— |
— | ||||
8班 |
1400 |
1400 |
— |
— | ||||
9 |
生活 垃圾 收集站 |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 |
— |
200 |
— |
6.7 |
(1)每0.5—1万人设1处 (2)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3)应满足厨余、其他垃圾双厢体压缩式要求 (4)10吨以下的垃圾收集站距离周边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 |
10 |
公共 厕所 |
50—70 |
60— 120 |
— |
— |
(1)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地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2)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厕间距为300—500米,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米 (3)宜设置第三卫生间 (4)宜与生活垃圾收集站合并设置 | ||
其他设施 |
11 |
生活 垃圾 分类 收集 场所 |
包括住宅小区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接驳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存点(分拣中心) |
— |
— |
— |
— |
(1)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存点(分拣中心)应满足车辆进出、场地硬化、有遮雨(阳)顶棚、有上下水等相关要求 (2)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交通便利、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的地段 |
12 |
综合性 生活服务设施 |
提供必需生活服务,宜包括便利店、菜店、食杂店、理发店、药店、餐饮店、维修、家庭服务、快递服务场所等业态 |
300 |
— |
— |
— |
(1)由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将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用于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2)宜设置于建筑一、二层,步行交通便捷的地段 | |
便民服务设施 |
13 |
物业 管理 用房 |
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
— |
— |
— |
— |
(1)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包含地上和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按50%计算,下同)以下的,按5‰比例配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5‰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 (2)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宜设置在项目中心或出入口附近,且有独立对外出入口 |
便民服务设施 |
14 |
儿童 及老 年人 活动 场地 |
儿童活动及老年人休憩设施 |
— |
170 |
— |
— |
(1)宜结合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场所 (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70平方米 |
15 |
室外 健身 器材 |
器械健身和其他简单的运动设施 |
— |
— |
— |
— |
(1)宜结合绿地设置 (2)宜在居住街坊范围内设置 | |
16 |
便利店 |
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
— |
— |
— |
— |
1000—3000人设置1处 | |
17 |
快递 送达 设施 |
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可接收邮件和快递的设施或场所 |
— |
— |
— |
— |
应结合物业管理设施或在居住街坊内设置 | |
18 |
生活 垃圾 收集点 |
居民生活垃圾投放 |
— |
— |
— |
— |
(1)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采用分类收集,宜采用密闭方式 (2)生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方式 (3)采用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 (4)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 |
便民服务设施 |
19 |
机动车停车 场(库) |
— |
— |
— |
— |
— |
根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 |
20 |
非机 动车 停车场 |
— |
— |
— |
— |
— |
(1)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占地面积按每个不小于1.5平方米控制 (2)宜设置在方便使用的位置,如临近道路或主要出入口附近,可结合共享单车和共享电动车使用 (3)住宅建筑宜利用首层架空层部分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