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CSCR-2021-26001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环联〔2021〕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2日
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有关渠道举报长沙市行政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分级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举报方式与范围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需要注明或当场说明当次举报为适用本办法的有奖举报:
(一)来信来访: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分局(长沙县设在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信访接待部门。
(二)平台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12369网络举报平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的官方微信“长沙环保”。
第六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碑、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钻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五)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六)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七)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八)采取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槽车、雨水管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废液、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九)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十)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的。
第三章??奖励条件与金额
第七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不得编造、诬告。
(二)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以公司或组织名义举报的还需另外提供公司或组织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举报的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掌握,或者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对案件调查有重大价值。
(四)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举报线索须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需包含举报事项。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乡镇街道环保工作人员、环保网格员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二)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违法行为,能够准确指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并提供相关的视频或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举报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违法行为,能够准确指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并提供相关的视频或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实并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限产、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奖励标准为4000元;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且被举报人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的,奖励标准为10000元。
(四)除物质奖励外,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可同时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十条??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一案一奖原则:
(一)同一个问题线索由不同单位受理后,由一个单位奖励后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二)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奖励。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四)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五)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公安机关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四章??受理与奖金发放
第十一条??各信访接待部门收到举报后,对有关举报内容和信息进行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经认定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纳入普通环境投诉举报依规办理。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本人银行借记卡并提供银行卡开户行等信息,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暑名第一位的举报人作为代表办理领奖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迫究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