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信管道工程管理的通知
CSCR—2021—01006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通信管道工程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通信管道工程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通信条例》《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通信管道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通信管道工程,是指为集中敷设各类通信线缆(含广播电视线缆)而修建排管或通道的工程。
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通信管道工程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管道工程的统筹协调,做好通信管道工程的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以及通信管道覆土前测量资料的收集管理等工作。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通信管道的购买、租借等收费标准。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管道工程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规划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人民政府做好通信管道工程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建设的相关审批以及综合执法工作。市通信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通信管道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工作。
三、通信管道的集约化建设、运营及维护工作,由符合条件的通信管道企业,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通信专项规划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等统一实施。
四、通信管道工程应当办理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手续;未取得敷设、架设各类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许可的通信管道工程不得进行施工。其中随道路同步建设和因市政项目建设需要进行迁改的通信管道工程,在主体道路和市政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一并办理;单独建设的和在既有道路上进行占道、挖掘建设的通信管道工程,应在申请城市占道、挖掘许可前办理。
五、通信管道工程开工前,通信管道企业应当到市通信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与通信管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接受其监督管理。
六、在通信管道内进行缆线作业的,通信管道企业应及时告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长沙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录入缆线的权属、规格等相关信息。
七、因市政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通信管道工程,由通信管道企业统筹实施,并根据批复的管线迁改综合初步设计做好通信管道施工图设计。
八、市通信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通信管道企业按要求及时做好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由通信管道企业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覆土前测量成果,并取得管线综合管理资料预验收单。因市政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通信管道工程,可以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测量单位一并进行测量。
九、通信管道需求单位可以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获取管道的使用权,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时,可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十、通信管道工程涉及到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按照《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十一、违反通信管道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市通信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含政府投资的园区)市政道路新(改、扩)建通信管道工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通信管道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