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CSCR—2021—01003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事中
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规范项目事前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投产率和入园率,促进长沙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为促进长沙市经济发展,由市、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引进市外(境外)投资人在长沙市投资的项目。事前评估是指在招商引资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对项目实施论证评估的过程。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有关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情况、固定资产建设情况以及日常经营情况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应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招商引资项目的监管应以“谁签约、谁负责”为原则,各级项目引进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章??事前评估
第四条 采取属地为主、分级组织的形式实施评估。各国家级园区、区县(市)由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设立评估机制(构),负责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工作。市级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纳入市级招商引资活动签订合同(协议)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报市商务局备选。
第五条 市商务局及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拟引进项目进行多方位评估,应通过组织会议或书面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依据项目情况可征求专家意见。评估工作原则上在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两周前完成。对于需要实地考察论证的项目,可以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考察论证。
第六条 对个别重要或敏感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召开引进事前评估会议,原则上与评估项目有关的部门都应参加。
第七条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的申报单位应为属地下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对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拟引进的招商项目,项目有明确落地园区的,评估工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项目尚未确定落地园区的,评估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可先行出具非正式意见,后期组织评估再补充正式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地产业布局。
(三)是否通过多规合一信息平台项目策划生成系统进行项目用地合规性检测,检测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空间管控要求。
(四)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区域资源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五)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及“三线一单”的要求。对可能存在高环境风险项目,应先行完成环评预评估;进驻园区的项目应先行论证其与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六)是否危害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七)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时限、投入产出强度,主导产品的技术领域、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项目的税收贡献、带动就业能力及人力资源储备等情况。
(八)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信用信息、经营业绩和研发创新能力等情况。
(九)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项目规划及预建设工程与周边高危企业、电力设施等环境的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是否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十一)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可加快评估:
(一)投资方为无失信记录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优强企业项目。
(二)投资方拥有项目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或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独特核心技术,其核心技术应用到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环节,并能使项目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有科研机构或高端人才参与,在招才引智方面贡献突出,对推进地方人民政府与科研院所合作起到积极作用的项目。
(三)产业关联度强、附加值高、具有引领性的项目。
(四)经济效益好,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
(五)符合长沙市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招商部门应当将项目投资企业或投资者的履约情况纳入行业信用监管,对不履行投资合同、圈占资源、套取政府补贴、破坏生态环境等的项目投资者,依照相关规定实行失信黑名单管理。各评估机构在项目评估过程中,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投资企业或投资者实施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的申请单位对提交评估机构评估的项目情况、投资方信息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需评估而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得签订引进合同。
第十四条 成功在市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上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为项目及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顺利迅速落地建设。
第三章??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五条 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招商项目合同履约工作领导小组,对招商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各级招商部门应定期对已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事前评估执行情况和项目落地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招商部门。
第十六条??市、区县(市)两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手续办理、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对招商引资项目日常经营情况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并加强协调配合,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企业是否合法经营。
(二)企业是否存在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各级监管部门按照项目引进合同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签订正式委托合同,制订核查工作规范,依法依规按合同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九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二十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监管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监管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长沙”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和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追究在招商引资项目事前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责任:
(一)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弄虚作假,影响项目正常落地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经济、资源、环保等方面重大损失的。
(三)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通报、书面检查、约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干部被追究责任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湘江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办法出台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