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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01-31 11:00 字体大小:

CSCR—2021—00002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21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21120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适用本规定的机关、单位和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内部审计受法律保护。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或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区。

(二)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且下属独立核算单位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其他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在本单位内设机构中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有关机关、单位和企业根据需要,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教育培训、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凡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四)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竣工决算)执行情况及效益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六)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七)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八)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九)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风险导向审计。

(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检查和指导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三)与外部审计协调,对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纪要,工作总结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与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经济活动等有关的会议。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经济活动提出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潜在高风险的经营行为,有权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有关审计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主管本单位因经济活动需要,聘请审计等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并对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外部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十七条?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项目审计时,其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审计程序规范依照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有关内部审计准则执行。

第二十条?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在审计报告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结果。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划。

(三)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五)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和评估本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纠正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审计的监督评价范围。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属于审计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同步审计。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以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未按本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的。

(三)阻挠、阻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由本单位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

(三)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正在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等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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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