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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11-21 14:00 字体大小:

CSCR—2019—0104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0日


长沙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和依据    

  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全面归集数据资源、完善数据共享服务、深化数据分析应用、保证数据体系安全、提升数据管控和数据分析两大能力,提高大数据条件下公共管理及服务水平,发掘数据资源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长沙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本市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非涉密数据资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开展的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应用等行为及其安全与管理活动;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数据资源权益所属    

  长沙市各级政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履职产生和采集的数据所有权归长沙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 数据资源管理原则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标准先行、动态管理、持续完善、开放共享、精准服务、有效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工作职责    

  市数据资源局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在行政管理方面负责全市政务数据的统筹规划、职责确认、协调推进、指导监督、考核评价等工作;在具体实施方面负责全市政务数据的归集整合、平台建设、治理提质、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障等工作。各级政务部门根据本单位在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体系的职责定位,依法开展数据的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应用等相关行为和活动。要根据全市整体部署,在市数据资源局的指导下,明确专门领导、设置或明确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开展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责任体系    

  长沙市各级政务部门共同参与、积极构建全市数据资源管理责任体系。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政务部门数据使用方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规划制定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政府整体发展规划。各级政务部门、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 制定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配合全市整体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标准制定    

  市数据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市数据标准制定相关工作,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各政务部门起草的数据标准进行审核、统筹,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和长沙工作实际起草本部门相关数据标准。    

  第十条 规范制定    

  全市数据资源管理、建设应用等工作要制定完整、全面、清晰的规范,包括平台建设、数据接口、目录编制、共享开放、请求服务、清洗治理、映射关联、综合应用、安全管理等。各级政务部门应根据全市数据管理规范开展工作实施。    

  第十一条 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设和定位    

  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是全市唯一的基础数据汇聚平台、政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和政府面向社会行业的数据开放服务平台。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建设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数据资源管理的整体部署参与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设,包括提供基础数据库所需数据、公布数据开放目录、提供数据请求服务、确保数据应用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业务系统建设的数据资源管理要求    

  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条件。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验收要求。对新建业务系统应预留通用标准的数据共享和开放接口、编制对接文档,不得因数据共享和开放对接需求另行收取费用。对已建系统数据对接的需求,财评部门根据市数据资源局提供的对接需求及工作量进行审核出具取费标准,适当收取开发费用,积极实施对接。

  第三章 采集和治理    

  第十三条 采集主体    

  各级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采集主体,有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采集数据;数据采集可以本部门工作人员直接采集、委托第三方服务采集或建立工作机制、提供采集工具由社会力量自行采集上传等方式实现。    

  第十四条 采集原则    

  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安全原则。按照政务部门的规范要求,在授权范围内采集政务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政务部门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实现全市政务数据的一次采集、多次使用。    

  第十五条 数据目录编制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制定《长沙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各级政务部门应根据市数据资源局的要求梳理本单位全量数据目录,对本单位数据目录中的数据可否满足或服务于相关应用场景和需求明确制定共享清单、开放清单,并将不提供共享和开放的数据清单报市数据资源局确认。    

  第十六条 数据归集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先归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机构的政务数据,形成本部门的部门数据资源库;根据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要求将本部门相关政务数据向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归集,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市数据资源局应当依托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对各级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进行整合,并形成人口、法人、地理空间、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为数据服务和共享提供支撑。    

  第十七条 数据治理    

  各级政务部门应根据数据标准,结合数据应用实际,持续开展数据治理工作。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质量监管,对各级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的数量、质量、更新和治理情况等进行监测和评价,各级政务部门要基于本部门业务开展和系统建设实际,配合市数据资源局不断完善业务、优化系统,提高数据质量水平,确保数据可信、可用。    

  第十八条 数据归档    

  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政务数据、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负责制定政务数据和电子文件的归档、移交、保存、利用等具体规定。

  第四章 共享和开放    

  第十九条 共享原则    

  各级政务部门之间应共享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政务数据。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明确数据应用的业务范围和场景,据实提出申请后规范使用,严格确保数据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数据,应按照最小够用原则,根据应用需求,以结果核验、服务调用、数据推送等多种方式共享政务数据。    

  第二十条 数据清单公布    

  市数据资源局应对各级政务部门提交的数据清单进行汇总、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向政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公布数据开放清单目录以及情形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共享方式    

  全市各级政务部门依托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智能网关、服务总线、容器和微服务等功能,实现“市—区县(市)”之间、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服务。政务部门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进行整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其他途径开展数据共享工作的,应报市数据资源局批准;严禁各级政务部门未经批准将本单位政务数据提供给任何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分类开放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类型。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政务数据,可列入有条件开放类,通过数据开放平台以授权使用、核验、查询、脱敏、提供计算结果等方式开放。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开放。对于涉及国家、单位、团体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的数据,应不予开放或进行脱敏处理后开放。    

  第二十三条 数据对外开放服务管理    

  市数据资源局牵头制定全市政务数据对外服务的规范,明确数据共享服务的具体流程和方式。各级政务部门可根据市数据资源局公布的数据开放清单目录,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应用其他数据资源请求。市数据资源局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向提出数据资源应用请求的政务部门提供数据服务。

第五章 开发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原则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市数据资源局对各级政务部门的数据开发应用工作进行统筹管理,评估指导各级政务部门的数据开发应用工作;组织开展跨部门数据开发应用工作,挖掘数据价值,产出数据红利。    

  第二十五条 创新应用    

  各级政务部门应不断强化数据创新应用,拓展应用范围、适配多种场景、打造实用模型,结合本单位和其他单位数据应用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数据服务。鼓励社会公众、高校、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数据创新应用。    

  第二十六条 服务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    

  各级政务部门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建设,充分依托政务数据资源优势,实现政务数据为经济和产业发展支撑赋能。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 数据安全部门职责    

  政务数据安全是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委网信办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全市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市国安局等安全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安全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重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事件。各级政务部门为各部门政务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数据安全工作内容    

  市数据资源局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编制市本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规划、开展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政务部门按照全市数据资源安全管理的整体部署开展工作实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建立并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    

  (二)建立并实施数据资源安全认证机制,防止数据越权访问、使用、篡改;    

  (三)建立有关接触政务数据资源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惩戒措施;    

  (四)实施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数据开发平台、数据开放平台及相关技术平台安全管理;    

  (五)制定并落实政务数据资源安全检查制度;    

  (六)定期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及相关重要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七)协调处理重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事件;    

  (八)切实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数据安全检查和调查    

  在数据安全检查和调查工作中,由市委网信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政务部门采取下列措施,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有关场所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    

  (三)查阅、拷贝、复制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条 组织保障    

  各级政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实施计划、专门研究部署、定期调度推进,持续、高效、有序、安全推进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应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机制保障    

  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各类具体实施细则。各级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行业领域政务数据资源的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制定内部工作程序、管理机制、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经费保障    

  各级政务部门要强化经费保障,支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估    

  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应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由市绩效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对市各级政务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    

  各级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    

  (二)违法披露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的;    

  (三)违规泄露、买卖政务数据资源的;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政务数据资源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合作的;    

  (六)未按照规定归档和登记备份政务数据资源的;    

  (七)未依法履行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职责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供水、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和开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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