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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10-09 16:30 字体大小:

CSCR—2019—0103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长沙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住用安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房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是白蚁高度危害区,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均须进行白蚁危害的预防处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市、区县(市)住房建设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市白蚁防治站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的具体实施,并对各区县(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市)住房建设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白蚁防治站(所)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白蚁防治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提升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作。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应完善部门设置,按要求建立白蚁防治标本室(柜)、专用仓库、质量检测室和档案室。应加强白蚁防治行业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行业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应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害虫综合管理(IPM)策略,推广绿色防治方法。

  第八条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和《湖南省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43/T317-2016)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和灭治处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登记范围应包括白蚁防治)。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条白蚁预防和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防治新技术新药物的推广应用及白蚁危害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服务窗口填报《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单》,并提供建筑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等必要资料。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按照受理登记内容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湖南省《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的要求实施房屋白蚁预防。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与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应共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按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及受理登记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质量验收合格后由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核发《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包治期限内,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应当定期回访检查,接到白蚁危害报告后,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应及时组织勘查,并免费灭治。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在进行物业承接验收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受理登记单》和《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应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并移交给市、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进行灭治,属于预防包治期内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当进行灭治。白蚁危害在一定区域集中发生且影响房屋安全使用时,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应加强白蚁防治工程档案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白蚁防治工程的档案资料在包治期限内不得销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市、区县(市)白蚁防治站(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森林、城市绿化、水利设施、农村房屋等白蚁防治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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