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3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2019年9月16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贯彻落实长沙市机构改革精神,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下列市人民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出修改:1.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2.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印刷用字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标准”。3.将第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对《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作出修改:1.将第七条、第十六条中的“产权交易中心”修改为“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2.删去第八条、第十二条,并对本办法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三)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作出修改:1.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2.将第四十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3.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并对本办法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不再划分章节。(四)对《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作出修改:1.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物价”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删去“工商”。2.将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4.删去第四十条中的“工商”,同时删去该条第(二)项。5.将第四十三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废止下列市人民政府规章(一)《长沙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二)《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三)《长沙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四)《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五)《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六)《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七)《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