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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9 00:00 字体大小:

CSCR-2016-0104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长沙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2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机构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约定节能服务机构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融资租赁等类型。
  第四条市、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计、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并加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管理,各系统内部的同类公共机构可以合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计、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统筹推进本系统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工作。市、区县(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也应实施合同能源节能改造。
  第六条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应采用政府采购确定节能服务机构,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节能服务机构的选择应重点考虑项目的节能效果、收益分成、效益分享期限和节能服务机构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
  第七条在我市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具备一定技术资金实力的企业。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与中标的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实施改造。合同中应当明确节能改造项目的服务范围、节能目标、节能技术、节能基准确定原则、节能量的认定、投资额度、收益分成,以及节能改造后的日常运行管理和设备维修保养等内容。
  合同期限应考虑国家对相关设备的折旧期以及节能服务机构的投资额、投资回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能源应用或固定投资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分享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九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耗基准的确定遵循“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基本原则,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能耗基准:
  (一)对于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正常运行时间3年及以上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3年的年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1年以上、3年以下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1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不满1年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其中,城市道路照明及室内照明可通过检测和计算得出整体节电率,作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计量基础。
  (二)对于不具备分项计量的项目,能耗基准由实施项目的公共机构组织物业管理单位、节能服务机构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共同核准能耗基数。
  (三)核定能耗基数,应充分考虑峰尖谷平电价标准及项目年度用能自然增(减)量,并在合同中约定能耗基准量调整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用能设备增减、设备运行时间、人员增减、供能面积的变化、气候因素等)。
  第十条节能服务机构应按合同计划进行节能改造设计和实施购置节能设备,应当采购技术先进与技术成熟的节能产品,优先采用太阳能等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并有足够的技术手段对采用的节能设备的运行故障进行及时响应。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实施: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填报节能改造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表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统一报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备案后,项目业主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获批准后,依法实施采购;签订合同一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部门备案。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本年度合同能源项目汇总备案,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公共机构本年度实施合同能源项目汇总备案工作,并于每年4月底之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节能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按计划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对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管。涉及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内容的,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保证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做到节能量可计量、可检测、可核查。
  第十四条节能项目改造完成后,公共机构应组织验收,核查工程质量、节能服务机构投资情况、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节能服务机构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从经认定的能源费用节约额收取节能项目改造费用。
  第十六条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期满,节能服务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向各项目业主单位无偿移交节能设备、管理系统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技术档案等,并免费对各项目业主单位运维人员进行节能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修保养培训。
  第十七条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资产登记及管理工作。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的节能服务机构无偿移交的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机构作为赠与处理。
  第十八条各国家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第三章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监管和考核工作,全面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定期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切实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落实。对项目审批进度缓慢、组织管理混乱、工作计划推进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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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期(总第226期)
新闻稿
201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