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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5 00:00 字体大小: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5日

 

长沙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设计速度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道路设计速度表
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设计速度
(千米/小时)1008060505040304030〖〗20
第四条道路最小净高
主干道以上级(含主干道级)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宜小于5米,其他道路最小净高应符表2的规定:
表2道路最小净高控制一览表
道路总类行驶车辆类型最小净高(米)机动车道各种机动车45小客车35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25人行道行人25
第五条道路最大纵坡
道路最大纵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道路最大纵坡控制一览表
设计速度(千米/小时)100806050403020最大纵坡(%)一般值34555678极限值45678
(二)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
(三)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极限值可增加10%。道路交叉口设计范围内的纵坡度,宜小于或等于2%,困难情况下应小于或等于3%。
第六条城市道路隧道
(一)长度大于1000米、行驶机动车的城市道路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当长度小于等于1000米的隧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内右侧侧向宽度小于25米时,应设置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宽度应为35米,长度不得小于30米,间距不宜大于750米。
(二)隧道内人行道的宽度应等于或大于075米。不设人行道的隧道应设避车洞。
第七条道路交叉口
道路交叉口车行道设置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平面交叉路口进口道受现有道路宽度限制时,每条机动车道宽度可采用30米~35米;
(二)平面交叉路口出口道每条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但出口道只有一条车道时不应小于325米;
(三)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组成的交叉口(不含60米及以上宽度道路)应进行交叉口展宽,单向展宽35米。其中展宽段由交叉口外侧圆弧端点起算60米,渐变段40米,路幅宽度大于等于60米的规划道路可不再展宽。相邻渐变段相交时,该路段全线展宽。
第八条道路开设道口
对规划道路开设机动车道口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的车行出入口原则上应临等级低的道路设置。
(二)一个建设项目临同条道路一般只允许开设1个机动车道口。
(三)机动车道口不得设置于城市道路信号交叉口的展宽段内,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70米(车行道缘石直线段,下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距离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米,距离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
(四)建设项目对城市道路开设的道口其变坡点应设置在规划路幅以外。以小客车通行为主的道口宽度不应大于7米,以大客车、货车通行为主的道口宽度不应大于10米。
(五)因地块限制无法满足以上第三点要求的,经批准可在距交叉口最远端设置道口。
第九条非机动车车道宽度
非机动车车道最小宽度不应低于15米。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
第十条道路绿化
道路红线内绿地率无法达到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的,应通过种植冠大叶浓乔木,满足遮荫和景观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其控制保护地界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规定:
表4控制保护地界最小宽度标准
线路地段控制保护地界计算基线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建成、在建
线路地段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侧,每侧宽度50米高架车站和区间桥梁结构外侧,每侧宽度30米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外边线的外侧,每侧宽度10米规划线路
地段以城市道路规划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60米规划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专项研究
(二)在控制保护地界内进行的建设,应符合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的保护规定,限制新建各种大型建筑、地下构筑物,或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方。
(三)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和风亭原则上应建在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有条件的地方宜与人行过街隧道及邻近建筑相结合,出入口应设置自动扶梯和无障碍通道设施。
单建或与建筑物合建的风亭,其口部距其他建筑物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十二条市政管线敷设位置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过街地道及人行天桥不应设置燃气管线及设施。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在46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
(三)市政压力管道不应敷设在堤防内,确需在堤防内穿越和敷设的,应采取工程措施确保堤防安全。
(四)管线单位的箱柜应尽量与周边建筑和景观结合设置,或采用地下方式设置在人行道下,现有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环网柜、箱变应逐步改造为埋地式。
第十三条电力线路及设施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应规划为防护绿地,同时不得兴建建筑物。
表5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线路电压等级高压线走廊宽度单杆单回单杆双回110千伏15米25米220千伏30米40米500千伏60米75米
(二)桥位上空不得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桥位旁侧有架空高压电线跨河时,桥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架高度。
第十四条石油天然气管道敷设要求
(一)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成品油埋地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房屋距离不宜小于15米,与飞机场、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
2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
第十五条地下管道敷设净距控制
(一)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的规定。(二)地下次高压、中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
表7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米)
项目地下燃气管道压力(兆帕)低压
<001中压次高压B
≤02A
≤04B
08A
16建筑物的基础071015--外墙面(出地面处)---50135给水管0505051015污水、雨水排水管1012121520电力电缆
(含电车电缆)直埋0505051015在导管内1010101015通信电缆直埋0505051015在导管内1010101015其他燃气管道Dn≤300毫米0404040404Dn>300毫米0505050505热力管直埋1010101520在管沟内(至外壁)1015152040电杆(塔)
的基础≤35千伏1010101010>35千伏2020205050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1010101010铁路路堤坡脚5050505050有轨电车钢轨2020202020街树(至树中心)0750750751212
(三)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高压A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米(当管壁厚度δ≥95毫米或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米);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米(当管壁厚度δ≥95毫米或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米)。
第十六条地下市政管线交叉控制
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8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表8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单位:米)

下面的管线名称
上面的管线名称给水管排水管热力管燃气管电讯电力电缆直埋管道直埋管道给水管015排水管040015热力管015015燃气管015015电讯直埋050050管道0150150150500150025电力电缆直埋管道015050050050015050050明沟(基础底)050涵洞(基础底)015020025050铁路(轨底)100120120120100100附注:(1)表中所列为净距数字,如管线敷设在套管或地道中,或者管道有基础时,其净距至管套、地道的外边或基础的底边(如果有基础的管道或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时)算起;
(2)电讯电缆或电讯管道一般在其它管线上面越过;电力电缆一般在热力管道和电讯管缆下面,但在其它管线上面越过;燃气管应尽可能在给水、排水管道上面越过;热力管一般在电缆、给水、排水、燃气管道上面越过;排水管通常在其它管线下面通过。

第十七条地下市政管线埋设深度
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表9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表
管线名称电力电信热力直埋管沟直埋管沟直埋管沟燃气给水排水最小覆土
深度人行道下050040070040050020060060060车行道下070050080070070020080070070
第十八条市政管线安全防护
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第十二~十七条的规定时,管线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技术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九条架空管线控制
城区内的下列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对于下列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敷设:
(一)由西二环、福元路、万家丽路、浏阳河和湘府路合围区域;
(二)城市主干道、商业步行街、城市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三)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
(四)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
(五)其他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第二十条工程管线跨河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应符合相关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04兆帕以上燃气管道、大管径给水管(≥DN800)、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电缆和其他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二)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隧道内市政管线敷设
城市道路隧道(包括水底隧道)需设设备管廊。设备管廊中原则上禁止高压管线、煤气管道以及其他燃料管道通过。
第二十二条综合管廊
(一)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二)110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力电缆、热力管道和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设置在不同空间。
(三)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米。
(四)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米;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米。
2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米。
(五)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
表10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施工方法
相邻情况明挖施工顶管、盾构施工备注综合管廊与地下构筑物水平净距10米综合管廊外径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下建筑物共用主体结构一并建设的情况除外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净距10米综合管廊外径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交叉垂直净距05米10米
第二十三条独立式公共厕所以及10吨以下的垃圾收集转运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周围宜设置绿化带。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市政设施(如市政管线、港湾式公交站、人行过街通道等)在规划道路红线内实施确有难度的,经论证可布置在绿带或建筑退让范围内,在实施过程中衔接协调用地矛盾。
因建设用地条件、周边建设环境导致设计极度困难,或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专家评审会通过,并组织进行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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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期(总第225期)
新闻稿
201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