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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1 00:00 字体大小:

CSCR-2016-0103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矿山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日

 

长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及职责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现场组织机构
25专家组
3预警信息与信息报告
31预警信息
32事故预警
33信息报告
34分析和共享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指挥和协调
44应急处置
45医疗卫生救助
46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工作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名词解释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提升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事故应对、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长沙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矿山企业履行事故应急救援主体责任。
  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合理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形成应对矿山事故的合力。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自救。
  科学救援,快速处置。矿山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防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鼓励和扶持企业、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及职责
  211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长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湖南电信长沙分公司、湖南移动长沙分公司、湖南联通长沙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212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矿山事故重要信息;部署和总结年度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制订、修改、实施本《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领导、监督现场指挥工作;调集矿山救护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公安干警及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公布矿山事故救援情况;完成省矿山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在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全监管局分管矿山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综合、研判、报告矿山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提出事故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建议;制定、完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牵头组织矿山事故及救援的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报道。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矿山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办理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应设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组织拟订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救方案;组织调集矿山救护队、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指导和监督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和通讯运营商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和通讯保障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市管国有矿山企业应急救援中有关协调组织工作;参与国有矿山企业现场抢险工作;协调、配合调集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负责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卫生防疫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有关矿山地质、资源开采利用和矿山开采图纸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和监管信息;协助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安置灾民、开展灾民生活救助、组织社会捐赠、处理善后事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协调处理待遇支付工作。
  市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矿山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相关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协调因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市气象局:负责为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湖南电信长沙分公司、湖南移动长沙分公司、湖南联通长沙分公司负责各类矿山事故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首先由矿山企业负责人按本企业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本企业救援队伍开展前期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在湘、省属大型矿山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矿山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矿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能: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矿山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1)综合协调组:负责矿山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疗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矿山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此外,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家咨询组、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25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制定矿山事故救援方案,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处置、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预警信息与信息报告
  31预警信息
  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矿山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矿山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全市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对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各级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安全监管局和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矿山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矿山事故发生。
  32事故预警
  321预警分级: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Ⅳ级预警由区县(市)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上级发布和解除。
  323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4预警方式: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市政府相关系统、市直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25预警措施:发布Ⅲ级以上预警后,市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2)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时,由现场督导组对现场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市级响应的准备。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程序
  矿山企业是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矿山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矿山事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市安全监管局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办)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3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34分析和共享
  市安全监管局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送市政府(市应急办)。
  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市应急网络事故快报信息等渠道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新闻媒介、手机短信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规模层级、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救援工作需要,矿山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四级。
  Ⅳ级:(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下同)、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且事故及影响仍未消除的事故;(2)超出乡镇(街道)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3)跨乡镇(街道)行政区的事故。
  Ⅲ级:(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2)超出县区(市)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3)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4)其它需要由市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Ⅱ级:(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3)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4)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Ⅰ级:(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3)需要报请国务院处置的事故。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一般矿山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矿山事故的企业负责核实事故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区县(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422Ⅲ级响应
  较大矿山事故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传达市指挥部负责人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2)市指挥部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
  (3)启动Ⅲ级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市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市级矿山救援队伍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4)适时向媒体公布。
  423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重、特大矿山事故灾难报国家或省矿山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在其领导和指挥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我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予以协助,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1)实施Ⅲ级响应的所有应急救援措施;
  (2)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向上级请求调动国家级、省级和其他市级矿山救援队伍、大型设备等进行增援;
  (3)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请省级矿山医疗救护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指挥和协调
  431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和分级响应的原则。
  432市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矿山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序提出启动不同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3市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队伍前往支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44应急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矿山事故的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8)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9)在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县(市)、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报市指挥部审批并协调实施。
  (10)如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以及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经现场指挥部提出意见,专家组论证,报市指挥部决定暂停或中止救援行动。
  45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6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抢救井下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抢救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确保安全。
  47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集矿山事故信息,协助市政府新闻办开展对外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8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52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矿山企业和地方政府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值班电话须24小时有人值守,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
  市经信委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可靠的指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有关大中型矿山企业必须有适量的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的救灾装备和物资储备。
  622救援装备的储备
  应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应对复杂矿山事故的能力。
  623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抢险救灾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救援装备时,有关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624队伍保障
  (1)市指挥部负责协调全市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
  (2)企业较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4)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队伍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组建专业救援队伍。
  按隶属关系,矿山救援人员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每年为其缴纳人身保险金。
  625交通运输保障
  (1)应急响应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在沿途提供交通管制支持,确保调运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的道路畅通。
  (2)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车辆配备专用警灯、警笛。
  (3)事故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626治安保障
  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27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可先从安全费用和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资金应在市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优先解决。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矿山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矿山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定期组织全市矿山救护队伍指挥员、救护队员、矿山职工进行定期、强制培训。实施矿长、安全员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矿山企业较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1次矿山应急救援模拟演练,矿山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矿山事故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应加强对本预案的管理,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82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不包括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等资源开采活动企业。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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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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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期(总第225期)
新闻稿
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