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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2 00:00 字体大小:

CSCR-2016-0103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1日

 

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警结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3指挥和协调
44应急处置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信息发布
49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社会救助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72培训
73演习
74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目的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险,尽快排除险情有效地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整合,平战结合,保护重点;依法依规,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湖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2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条件、事故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长沙市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质监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21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完成市应急委和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道路交通特种设备事故;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指导、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协助有关方面统计伤亡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点、定期进行监测控制;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防止进一步污染;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市民政局:参与事故的社会救助,为受害人提供事故赔偿后仍无力克服困难的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落实。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助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理、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媒体宣传报道。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体系、技术支持系统、善后保障等系统组成。
  222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221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报告程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单位值班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救援队伍、医院等)、质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
  222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特种设备事故单位立即按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级别的大小,由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223应急联动机制: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开展相应应急行动。必要时,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监测:市质监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综合信息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视情况向上级政府及质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13信息监测与分析:市质监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接警
  市和区县(市)质监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负责接收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单位、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22处警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市应急办、省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3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34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Ⅳ级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Ⅲ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Ⅱ级和Ⅰ级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42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同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应急响应。
  35预警结束
  351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质监局对预警状态及时观测,建立预警期间预警信息日报制度,每日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2当预警状况得到有效控制,预警级别可以相应降低或取消时,由发布预警的机构宣布预警级别降低或预警结束。
  4应急响应
  41分别响应程序
  411级别的确定
  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一般(IV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12预案启动
  4121一般特种设备事故(IV级):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备状态,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做好应急准备。
  4122较大特种设备事故(Ⅲ级):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123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I级):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省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
  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负责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
  413救援程序
  4131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救援。
  413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立即分析研判,作好相关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尽快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的职能开展救援行动。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及质监等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23现场采集信息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43指挥和协调
  431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3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市质监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嫌疑人控制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市卫生计生委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建设、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4应急处置
  44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特种设备企业发生事故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请求特种设备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支援。
  442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特种设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特别是受伤、被困人员。
  443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44当特种设备事故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45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应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公安、武警部队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的各级民政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当地政府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进行。
  49应急救援结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52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进行救援。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3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市质监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救援和事故预案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72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进行开展相关人员相关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73演习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4监督检查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指挥部应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
  822本预案根据应急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更新和改进。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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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期(总第2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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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