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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5 00:00 字体大小:

CSCR-2016-0102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
迁改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规定》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1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管线迁改工程(以下称管线迁改工程)建设,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线迁改应遵循“拆一还一”和“实物还建”原则,迁改按原标准、规模还建;提高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原则上由管线权属或运维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的管线进行调查与实测,查清管线现状(包括管线名称、权属、准确位置、规格、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单独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管线现状结合项目设计进行管线综合初步设计,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设计收费在市收费标准尚未制定前,参照相关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管线综合初步设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及管线权属或运维单位进行审查。
  第六条管线迁改工程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各管线权属单位依法依规确定实施单位,管线迁改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管线权属或运维单位自行组织拆除,项目建设单位不承担迁改费用:
  (一)未经规划批准建设的现有管线;
  (二)规划审批要求在规划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自行迁移的临时管线;经规划批准但超过临时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管线;经规划批准但未按经批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的管线。
  2008年1月1日以前动工建设以及涉及民生的现状运行管线(排水管线除外),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管线办)会同市规划部门及该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纳入应承担的迁改费用范畴。
  第八条电力管线迁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于永久性迁改的管线,原则上线缆及管道不考虑利旧,由电力部门按照资产属性报其行业管理部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相关拆除、储运费用由电力部门自行承担;
  (二)对于临时性迁改(指为满足施工需要,在施工期间需进行的迁改,一般不超过一年,施工结束后,按原通道回迁的)的环网柜、箱式配电变压器等设施考虑利旧;对因施工配合等原因无法在本次回迁过程中利旧的,可考虑在同期其它迁改工程中利旧使用,其利旧方案由设计单位明确,相关拆除、安装及储运等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三)电力迁改工程中属于配网自动化建设范畴的产品和设备(如智能环网柜、开关、通信模块、光缆等),在电力部门的配网自动化改造计划内的,新旧设备产生的差价由电力部门承担;不在电力部门的配网自动化改造计划内的,设备费用全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电力部门应在年初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管线办)提供配网自动化的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需政府出资的管线迁改项目,由管线迁改的建设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工程预算,经项目建设单位复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审计部门审查。
  管线迁改工程定额和设备材料价格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计价定额、施工当期《长沙建设造价》的预算价格及行业价格。
  管线迁改工程结算以市审计部门审定为准,原则上只计取施工成本费,不计取利润。
  第十条各管线施工图设计由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依法依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中属于政府投资迁改的管线设计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中,具体金额以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申报管线迁改工程预算审查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规划审批文件;
  (二)施工图(施工图预算);
  (三)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
  (四)工程预算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承诺对管线迁改合同暂定价进行严格审核并对超付负责的前提下,管线迁改费用支付可按以下原则控制:
  (一)合同预算值经市审计部门审定前,预付款比例控制在合同暂定价(各项目建设单位内审金额)的30%以内;
  (二)合同预算值经市审计部门审定后,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支付,累计支付比例控制在合同暂定价的70%以内;
  (三)剩余管线迁改费用在办理竣工验收并经市审计部门结算后三个月内再予以支付。
  管线迁改工程前期因报建等产生的手续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后期一并报市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管线迁改工程进度款及结算由管线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向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把关后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依据承包合同将管线迁改费用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给管线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申报管线迁改工程结算审查时应提交如下管线资料:
  (一)预算审查资料;
  (二)管线迁改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等;
  (三)管线迁改竣工图、工程量确认单(需项目建设、管线建设或权属、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
  (四)管线建设单位编制的管线迁改竣工结算书(需项目建设、造价及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
  (五)其他结算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管线迁改工程经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可依法依规减免占路挖掘、渣土运输及园林绿化占用迁移等相关行政审批费用。
  第十六条在管线迁改工程覆土前,由项目建设单位督促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及时按要求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管线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管线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分别出具《管线综合管理资料预验收单》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证》后,各管线建设单位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军缆迁改费用(勘察设计费、现场盯防费、通讯中断和链路调度费、综合赔偿费等)结合建设工程实际采取经费包干结算方式,包干费用按照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计取,具体标准及办法另行明确。
  第十八条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行政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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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201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