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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5 00:00 字体大小:

CSCR-2016-0101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强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资金是指由政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筹集并用于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账户双控、据实结算、专款专用、接受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资金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年度补贴标准(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研究协调解决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使用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安居工程资金预算;
  (二)审批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及发放;
  (三)报告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编制年度决算;
  (四)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发放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居工程项目资金预、决算的审核;
  (二)根据安居工程住房保障年度预算筹集安居工程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
  (三)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公示,并建立电子档案;
  (二)负责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各区政府主要负责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按规定的比例筹集资金,并分季度将资金及时拨付至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等工作任务。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条安居工程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按7∶3的比例安排。
  第十一条安居工程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安居工程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补缴的价款及退缴的原货币补贴款;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安居工程专户的利息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安居工程资金;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安居工程资金。
  第十二条市、区两级财政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居工程年度预算,根据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到市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局根据安居工程实施计划对资金需求情况审核后,从市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拨付资金至区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或直接拨付至承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单位账户。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二)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三)购买、改造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等用于保障性住房;
  (四)政府投资(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登记、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改进,经核准减免由政府承担的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委托管理费和购买服务费,危房改造等相关费用;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六)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含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城中村改造、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等)补助;
  (七)其他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安居工程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经区住房保障局受理、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局审批发证。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在一年之内按规定标准购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屋权属转让人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经银行转账直接支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五条每季末,区住房保障局应编制下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计划,并附明细报市住房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初通过市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拨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至区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
  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且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应按规定在开设安居工程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由区住房保障局分季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至个人存款账户。已领取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应于每季末到区住房保障局签字确认一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时,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更新及经核准减免由政府承担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委托管理费、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等情况,由相关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局初审,市住房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复审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安居工程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安居工程住房保障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局应分别与同级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
  第二十条安居工程的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局每年依据当年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安居工程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居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违规拆借周转、挪用、截留、滞留。
  第二十二条每年1月15日前,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局应分别向市、区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安居工程资金决算。同时,还应当提交上年度安居工程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上年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年度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出现结余,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区住房保障局为安居工程资金单独建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筹集)资金拨付、使用、核算的监管。
第六章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局每年末应及时向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市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对区、县各级财政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财政须按预算执行使用资金、按要求进行配套、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居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安居工程的管理、使用情况至少审计一次。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违规使用安居工程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申请住房保障的过程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及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虚报事实、隐瞒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其中对已骗取货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依法责令退还货币补贴及利息,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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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期(总第221期)
新闻稿
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