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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5 00:00 字体大小:

CSCR-2016-01018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指挥部
24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预警支持系统
33预警预防行动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52评估总结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装备保障
63队伍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对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水上突发交通事故的防范和搜救应急行动。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上搜救工作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行动。
  143依法规范,科学决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开展水上搜救行动,规范应急处置行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处置能力。
  14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地方海事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地方海事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新闻办、长沙航道管理局、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由市地方海事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1)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
  (2)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调动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做好搜救应急相关工作;
  (3)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
  (4)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搜救应急行动、视情况向上级或兄弟市州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请求帮助和支持;
  (5)负责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6)对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7)承担市应急委和省水上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3)负责相关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分析、评估、上报、总结;
  (4)负责与成员单位、专家进行联络与协调;
  (5)承担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地方海事局承担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水上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牵头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事故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处置的运输保障工作;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调动相关企业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
  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负责指导、督查和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预防措施;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危险区域和重要目标实施警戒和管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港口、码头等岸上建筑、设施火灾等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处置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火灾事故(包括爆炸)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水上突发事件受害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和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参与污染水域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市农业委负责提供渔船遇险信息和水上搜救的相关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搜救应急行动。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的水文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资源的保障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并监督使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保障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长沙航道管理局负责湘江辖区事故水域的临时航标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发布航道公告。
  长沙警备司令部协调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3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现场水上搜救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履行下列职责:接受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应急搜救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负责调集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负责应急搜救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和应急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的组织、指挥,做好善后工作。
  231信息处理组
  牵头单位:市海事局;
  参与单位:长沙航道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事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职责:全面收集、汇总事故船舶、浮动设施、航空器等有关信息、遇险人员的情况信息;当时和近期的气象信息、航道情况信息,为救援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232评估判断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海事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委;
  职责:对应急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实施方案,评估判断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效果,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或加强的意见。
  233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海事局;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有关通信运营商、事发地区县(市)政府;
  职责:保障搜救行动的信息、通迅、交通畅通,所需的各种设备、物资及时送到现场,伤病人员及时获得医疗救助,脱险人员及时得到安全转移,救援人员的防护用品和生活物资得到及时满足。
  234应急行动组
  牵头单位:市海事局;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委、长沙警备区司令部、事发地区县(市)政府;
  职责: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搜救方案,救出遇险人员,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危险货物和污染物进行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工作,组织清场和撤离现场。
  235监测监视组
  牵头单位:市海事局;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职责:关注险情的变化,注意发现新情况,关注事故水域环境、天气的变化,分析研究可能对搜救行动产生的影响,及时报告给现场指挥部,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236警戒警备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与单位:市海事局、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支队、长沙航道管理局;
  职责:对事故水域现场进行控制,预防其他船舶、设施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对重点地区、水域及设备、设施进行保护,根据需要建立公众隔离区,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
  237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参与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海事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县(市)政府;
  职责:协调事故死亡人员安置处理、灾民安置,对事故救援征用的设备、人员等依法、合理补偿,组织对碍航沉船物清理,恢复通航秩序。
  24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海事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教育、科研、企业单位;
  职责:决策咨询、技术支持、专业指导、预测评估、技术培训。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信息包括:船舶质量技术状况、船舶营运、船舶驾驶操作等突发事件风险源;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风险源;气象、水文、航行环境等诱发风险因素;因水上突发事件带来的影响等信息。
  32预警支持系统
  321建立整合CCTV、AIS、GPS、VHF等监管通讯系统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搜救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国家、省、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资源共享。
  322建立资源数据库,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搜救体系、应急队伍及社会救助力量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及专家进行有效地管理。
  323应用CCTV、AIS、GPS等监控系统和VHF通讯系统对重点船舶、重点水域、重点港区、码头、锚地和枢纽船闸实施监管。
  324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确保能在第一时间收到船舶突发事件的报告、得到船舶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应对方案。
  33预警预防行动
  331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信息收集、接警分析和核实工作。当确定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后,立即报告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并通知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市水上搜救应急机构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按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水上突发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42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到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后,参照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一般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较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重大、特别重大预警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343预警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水上突发事件根据其对生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IV级):
  3人以下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下。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III级):
  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遇险;3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I级):
  10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30人以上60人以下人员遇险;10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普通货船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20吨以上100吨以下。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级):
  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60人以上人员遇险;3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船舶溢油100吨以上。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
  421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由所在地区县(市)水上搜救应急机构负责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
  422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搜救。
  42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迅速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II级或I级应急响应,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市应急委直接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协助、配合。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接收与核实
  值班员发现险情或接到事件报告时,应及时与报警源联系,逐项登记、核实有关事项,迅速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求助要求。在确定报警船舶船名后,值班员应设法与报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船籍港海事部门核实,并根据出事船舶的位置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保留、存储相关视频、航迹、音频信息。
  432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值班人员发现险情或接到事件报告时,应立即与事发地有关部门联系,迅速确认水上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并及时在1小时内书面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2)报告内容。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快捷、准确,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件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损害程度等情况;
  ③事发船舶及所属单位相关情况;
  ④事件的简要经过及目前处置情况;
  ⑤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33信息通报
  渔船发生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或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或险情,通报市农业委、市环保局;船舶火灾或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通报市消防支队;因治安事件等水上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事故与险情,通报市公安局。
  44应急处置
  441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442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下达指令,通知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
  443建立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遇险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间的通信畅通。
  444现场指挥部在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1)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寻找失踪人员,疏散受威胁人员;
  (2)指导船舶、船主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搜救资源开展救援;
  (3)划定事故警戒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4)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5)加强对事发水域的巡查,保护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45现场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排险、救助效果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应急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当水上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向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5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或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与清除;
  (2)事故现场危险状态和再次发生险情的条件已经消除;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伤病人员的救治,获救人员的生活安置,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征用物资的补偿,航道内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恢复正常通航秩序等。
  52评估总结
  应急行动结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和总结评估,并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通讯联络方式,加强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间相互联系,确保水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62装备保障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物资储备工作,按照职责分工,配置应急指挥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应急防护设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队伍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成员单位(部门)根据职责需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各成员单位专业队伍和水上运输企业应急专业队伍,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充分掌握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
  64技术保障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应急专家咨询制度,各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队伍要吸纳专业人员参加,建立典型案例信息库,开展技术研究,为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65经费保障
  市水上搜救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水路运输企业、船主应加大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提高船员、公众的预防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对水上搜救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技能。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水上突发事件: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因人为、自然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江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援助,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命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航空器坠水和水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船舶触礁搁浅、船舶失去动力等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812内河通航水域: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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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期(总第221期)
新闻稿
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