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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5 00:00 字体大小:

CSCR-2016-01019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供气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9日

 

长沙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监测预报
32预警分级
33预警行动
34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告和发布
44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气源保障
62供气顺序保障
63队伍保障
64物资保障
65交通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72预案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74监督检查
8附则
81补充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对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城市供气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保障城市供气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气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气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气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含市能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燃气热力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气应急办)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供气应急指挥部
  研究应对城市供气事故的决策和协调;组织、指挥全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督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城市供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供气应急办
  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之间应急协调联络工作机制;监测、分析、汇总城市供气应急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负责供气事故的预测预警和评估与定级;完成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供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承担市供气应急办日常工作;负责监测城市燃气供求状况、组织开展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编制和修订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指导和督查城市供气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供气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参与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调查供气过程中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市发改委(市能源局)负责监管燃气销售价格,防止哄抬价格;协调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企业履行调峰义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力、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生产运行要素的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力、天然气应急管理工作;实施限制缓冲用户用气措施;协调保障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城市供气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气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确保抢险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供气事故受害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申请、分配、管理救助资金和物资。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市政道路恢复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气事故市级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公路、水路运输的应急畅通;协助市工商局防止应急状况下燃气资源外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做好城市供气事故因公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城市供气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并参与处置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城市燃气设施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管,协助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市工商局保障燃气经营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应急状况下燃气资源外流。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组织城市供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对特殊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建议。
市总工会指导和协调各级工会做好受害人员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维护受害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城市供气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
市燃气热力管理局参与监测、接收城市供气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及后续信息;协助开展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或参与辖区供气事故处置及善后工作。
23专家组
市供气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参与指导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参与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和检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对城市供气事故成因、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对事故防范措施提出咨询意见。
  24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供气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迅速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城市供气事故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者切断城市供气事故危害链。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由市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分工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市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信息分析、汇总、报告;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力、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等。
  (2)处置救援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3)调查评估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或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供气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供气事故现场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抢险抢修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城市供气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5)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民政、工会等部门参与,负责人员安抚、物资补偿和劳务征用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
  31监测预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及相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城市供气监测预警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城市供气应急指挥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上游燃气销售企业建立和完善供气监测预警机制。当发生供气事故,接到当地部门发布的预警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将监测信息报送至市供气应急办。监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研判可能发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32预警分级
  根据城市供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1Ⅳ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布Ⅳ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20%以上3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中断供气的区域达到城区1/4的面积或区县(市)1/2的面积。
  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按有关预案启动相应预警,下同。
  322Ⅲ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布Ⅲ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30%以上4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中断供气的区域达到城区1/2的面积或1个区县(市)中断供气。
  323Ⅱ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发布Ⅱ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40%以上5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城区2/3面积或2个区县(市)中断供气。
  324I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布I级预警:
  (1)可能造成下游连续停供气72小时以上;
  (2)可能造成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50%以上,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可能造成城区或3个以上区县(市)中断供气。
  33预警行动
  国家或省启动城市供气事故预警涉及我市的,按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城市供气事故可能发生并达到预警级别的,市供气应急办、区县(市)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对供气事故信息密切关注、评估分析、及时报告。根据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研究应对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时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可能达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预警级别的,市供气应急办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和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预警信息发布
  区县(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一般(Ⅳ级)城市供气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市供气应急办负责较大(Ⅲ级)城市供气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城市供气事故预警信息报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城市供气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城市供气事故,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下游连续停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20%以上3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中断供气的区域达到城区1/4的面积或区县(市)1/2的面积;
  (4)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按有关预案启动响应,下同。
  412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城市供气事故,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下游连续停供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30%以上4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中断供气的区域达到城区1/2的面积或1个区县(市)中断供气;
  (4)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413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城市供气事故,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下游连续停供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40%以上50%以下,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城区2/3面积或2个区县(市)中断供气;
  (4)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414I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城市供气事故,应启动I级应急响应:
  (1)下游连续停供气72小时以上;
  (2)下游日平均用气缺口50%以上,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3)城区或3个以上区县(市)中断供气;
  (4)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一般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供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Ⅳ级响应。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事态发展,研究确定应急工作方案,保障抢险抢修资源和调派应急队伍,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市供气应急办加强指导,协调做好跨城市、跨区域、跨企业的燃气资源调剂。
  422Ⅲ级响应
  较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市供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响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事态发展,研究确定应急工作方案,保障抢险抢修资源和调派应急队伍,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遇短时间难以恢复时,各级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应确保补充气源或临时救助措施到位,保障人民群众生活。
  423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重大和特别重大城市供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或省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在国家或省供气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指挥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本市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或省启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响应涉及我市的,按要求采取相应响应行动。
  先期到达的各应急处置队伍和事故单位的处置力量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3信息报告和发布
  431信息报告
  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发现)后,燃气企业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供气应急办报告。市供气应急办接到城市供气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和省供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32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尽可能报告城市供气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事故的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阶段报告:既报告城市供气事故发生的新情况,又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城市供气事故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发生原因等情况。
  总结报告:包括城市供气事故鉴定结论、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城市供气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城市供气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433责任报告单位
  城市燃气企业、自备气源单位;城市气质检测机构以及与城市供气有关的单位;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城市燃气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
  434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从事城市供气行业的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供气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5报告时限要求
  燃气企业应在知悉城市供气事故后立即作出初次报告;根据城市供气事故处置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城市供气事故处置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市供气应急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
  436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单位)举报城市供气事故和隐患、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及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城市供气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37信息发布
  城市供气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应急响应结束
  城市供气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事发地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气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恢复城市正常供气,确保社会稳定。造成城市供气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调查评估
  事发地供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调查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应急保障
  61应急气源保障
  天然气作为主气源,我市配套建设的应急调峰气源的储气设施,常年库存保有量应达到库容量的50%至70%。液化石油气作为辅助气源,应委托有关液化石油气企业储配适度的应急气源。
  62供气顺序保障
  供气保障及抢险抢修工作遵循“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原则统筹兼顾,按照如下顺序优先供气:(1)居民生活用气;(2)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事业用气;(3)食堂餐厅用气;(4)公共交通用气;(5)城市居民集中供暖;(6)工业生产、企业商业供暖用户;(7)双能源用户。
  63队伍保障
  各级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专家组、专业抢修抢险队伍建设,与消防等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适时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城市应急气源以及供气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等应急物资,提供城市供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65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应急救援车辆。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供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2预案演练
  各级城市供气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指导开展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监督检查
  市供气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补充说明
文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当根据情况由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进行修订、补充。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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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期(总第221期)
新闻稿
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