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CSCR-2016-01009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1日
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42应急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教育
72应急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74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名词术语
83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15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县(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本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3)霍乱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4)一周内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市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州。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区县(市)。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城区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区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本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事局、市农业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外侨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红十字会、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支队、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市卫生应急办)设在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和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和实施本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协调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卫生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收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救治情况,提出救治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协助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发布会;起草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及各类文书归档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承担市卫生应急办日常工作;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估和上报;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
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审批应急基础设施项目;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扩散;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控制措施。
市科技局支持应急处理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及应用。
市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交通及疫区公路、水路畅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协助救助受灾群众,组织社会捐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及待遇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汽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疫区水路的交通管制。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
市农业委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等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含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环保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环境监测,并配合进行处置。
市旅游局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市外侨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及时协助有权机关向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报情况。
市工商局做好市场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应急处置所涉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生产、储备的监督管理和调度工作。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全民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协助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程序向国内外发出呼吁,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分别对被毁坏的铁路和空港进行紧急抢修,确保应急救援铁路和空中交通畅通;协助实施卫生防疫和检疫工作。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卫生资源支援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控制、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23专家组
市卫生计生委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决策咨询。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主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等。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患者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和控制技术指导,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责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243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对事发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上级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预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预警相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等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其中Ⅳ级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Ⅲ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Ⅱ级预警和Ⅰ级预警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有关应急工作者。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农业部门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33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高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时,低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国家、省、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予以特别重视,可根据情况和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核实、边抢救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信息通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相关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的发病机理、诊断治疗、预防、防护方面的研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采样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协助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国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协助制订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相关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27分级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Ⅲ级应急响应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发生在我市的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启动和统一领导、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予以支持。
市卫生应急办公室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消毒处理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前期处置工作,按照要求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3)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在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其中,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应急办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
52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及区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市、区县(市)、乡镇及街道。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应急指挥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全市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市和区县(市)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符合市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在城区设立传染病患者定点救治医院,在县(市)县级医院设立传染病区。定点医院或传染病区要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等科室的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各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要做好收治传染病人的准备工作。
(3)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需要,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或省职业病防治机构实施化学中毒和核辐射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全市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增强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
615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2)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和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卫生应急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卫生应急办建立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实行信息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卫生计生委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16科研和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临床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省内、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多方筹集、分级投入、逐步实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等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省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教育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应急演练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据此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监督检查
市卫生应急办会同市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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