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CSCR-2016-01002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7日
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发挥绿心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服务功能,迅速有效处理我市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以下称《绿心条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以下称《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生态绿心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是指《绿心条例》确定的长沙市范围内30569平方公里绿心地区,包括岳麓区坪塘街道,雨花区同升街道、跳马镇,天心区暮云街道、南托街道,浏阳市柏加镇等6个乡镇(街道),49个村(社区)绿心范围。
第三条建立长沙市绿心保护常态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由市林业局牵头,以长沙绿心区现有林业执法队伍为基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两型办各明确1名工作人员,对长沙市绿心地区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第四条绿心地区市绿心联合执法队伍由市林业局统筹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绿心地区日常巡查、重点督查、集中整治,依法查处破坏绿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两型办负责对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处理工作统筹,负责将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及时与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下称省两型委)、市直相关部门、绿心区县(市)政府对接,负责将违法违规处理情况按程序报市政府和省两型委。对所有收集的绿心地区违法违规信息情况,由市绿心联合执法队伍会同绿心所在区县(市)政府核实。如属实,纳入长沙市绿心违法违规行为数据库。
第六条长沙市生态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来源:
省两型委通过省绿心监控信息系统监测,并通报我市的绿心地区违法违规情况;
长沙市绿心联合执法队伍对绿心地区巡查发现的绿心地区违法违规情况;
市直相关部门,绿心区所在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绿心区所在园区管委会、绿心区乡镇(街道)工作中发现的绿心地区违法违规情况。
第七条在市两型办设立绿心地区违法违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
第八条违反《绿心条例》情况一经发现,市绿心联合执法队伍各相关部门应于24小时之内赴现场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在区县(市)政府在5日内进行分类处理,7日内将处理意见(文字报告、现场前后比对照片、处理法律法规依据等)报市两型办,市两型办按程序报市政府和省两型委。
第九条对不符合《绿心条例》准入要求、违反《绿心条例》的项目,由市绿心联合执法队伍、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所在乡镇(街道)责令项目单位依法拆除、依法处理,要求限期恢复生态。
第十条市绿心联合执法队伍应对所有绿心地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和整改结果建立台账,并将台账情况每月底报市两型办,市两型办按程序报市政府和省两型委。
第十一条未按《绿心条例》和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在年度绩效考核中按扣分降档处理。具体考核细则由市两型办会同市绩效办制定。
第十二条对履行绿心保护职责过程中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绿心地区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内绿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7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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