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
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建发〔2005〕228号
各相关建筑业企业、保险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保险工作在全市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中执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和社会效益。在维护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在维护广大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身体、生命安全等切身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行业建筑施工保险行为,切实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严格执行
全市所有建安企业(含中央、省属驻长、外地来长)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其投保额按全市现行标准严格执行。
二、公平竞争,自主选择
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施工保险时,可自主选择任意一个依法设立,具有该项保险业务资格、在长已设立办事机构或营业网点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三、归口协调,行业自律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与各相关保险公司的工作协调与业务办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与自律作用,全市建筑施工保险工作交由市建筑业协会归口协调、统一监督,并实行行业自律。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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