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奖励优惠
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
长人口委发〔2005〕6号
各区、县(市)计生局:
目前,全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工作已全面铺开,但仍有部分地方对奖励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存在模糊概念。为确保奖励优惠对象准确无误,现就奖励优惠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
(一)严格按《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5〕7号)执行。
(二)预备库摸底调查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1、1985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6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湘政发〔1984〕42号)的条件,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
2、1987年6月6日至1989年12月31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湘发〔1987〕20号文件规定,即农村除继续执行湘政发〔1984〕42号文件外,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间隔为4年以上。
3、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8月2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同时符合生育间隔为4年,生育妇女年龄为28周岁以上。
4、1999年8月3日至2002年12月31日之间,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修订的《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同时符合生育间隔为4年,生育妇女年龄为25周岁以上;但第一孩是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为2年;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5、2003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数量应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同时符合生育间隔为4年,生育妇女年龄为25周岁以上;但第一孩是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为2年;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男再婚有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的,女方年龄25周岁以上,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对象资格确认条件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发5元以上20元以下)。单方领证的对象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标准发放一半。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责任单位
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发放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
原单位发放。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原单位发放到子女14周岁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单方领证的对象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持证人单位发放,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1、夫妻双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下列育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5)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下列育龄人员,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或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三、放弃再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条件
(一)放弃再生育奖励对象的年龄规定
1、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育龄夫妻,即女方1955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男方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不包括已离婚或丧偶对象。
2、2003年1月1日前已超过育龄期的夫妻,1990年1月1日后符合原《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二孩生育政策而放弃生育二孩,且在199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之间,子女14周岁之内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对象。市内五区部分农村乡(镇),2003年1月1日前是执行城市生育政策的,仍按城市生育政策审查是否属于放弃再生育的奖励对象。
3、2003年1月1日后,2005年1月1日前超过育龄期的夫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而放弃再生育,且在1990年1月1日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
(二)放弃再生育奖励对象的生育规定
1、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符合当时可以生育二孩政策而放弃再生育的;
2、有生育能力(有怀孕史或生育后子女死亡史)的夫妻在2003年1月1日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而放弃再生育的;或在2003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放弃再生育的;
3、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的;
4、合法生育两个子女,死亡一个子女后,符合再生育政策的。
下列生育情况的育龄夫妻即使符合再生育政策也不属于放弃再生育的奖励范围:①第一个子女属于违法生育的;②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或无现存子女的;③没有生育能力依法收养子女的。
(三)放弃再生育奖励费标准和发放责任单位
1、奖励费标准:农村居民一次性奖励1000元;城镇居民(含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发放责任单位: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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