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长政发〔2005〕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平安长沙”,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明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5个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3〕27号,以下简称《规定》)中部分市直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适当调整:
一、明确下列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责任:
1、履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2、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检查、考核和奖励工作;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3、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4、依法行使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组织和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7、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
1、履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2、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3、督促指导所属行管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指导市煤炭建材行管办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市商务局安全生产责任:
1、履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2、依法监管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规划全市市场和大型商业设施布局、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
1、在东方红镇行政区域内和岳麓山高科技园(含火炬城、英才园、新塘小区和麓谷)区域内履行《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2、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范围内履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五)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
履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调整下列单位的部分安全生产责任
(一) 市经济委员会:
将《规定》第十二条内容调整如下:
1、负责协调铁路专线的安全工作,督促、协调春运安全工作;
2、按照《电力法》要求,负责监督指导电力安全工作;
3、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4、负责协调和指导中央、省属工业企业及改制后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每季度将市级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清单报送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履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增加“每季度将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清单报送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的职责。
(三)市公安局:
取消《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关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市供销社:
取消《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监督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三、进一步明确下列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
(一)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调整为:负责《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79号令)适用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建设委员会:
《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调整为:负责《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79号令)适用范围以外的房屋拆除和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市卫生局:
《规定》第二十六条调整为:
1、负责拟定职业卫生法规、标准;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负责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救护组织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上报工作;
6、监督和指导社会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因机构调整,《规定》中原市乡镇企业局、市商贸局、市外经贸局已不存在,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市直有关单位承担。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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