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增补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增补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长政函〔2005〕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增补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予以公布(见附件)。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和《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布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要逐处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应划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并切实保护好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和历史风貌。从发文之日起,未经市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发文之前已有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工作,逐步清除。
附件:增补的长沙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保护范围一览表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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