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发放节日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发放节日
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长政函〔2005〕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城市低保对象发放节日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每人每节40元,所需资金在各级财政城市低保资金预算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资金分担按城市低保资金分担办法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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