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湘江大道新河三角洲地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湘江大道新河三角洲地域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5〕18号
为加快湘江大道新河三角洲地域旧城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湘江大道新河三角洲地域建设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共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56606.7平方米(湖南动力机厂148781.7平方米,中石化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7825平方米),具体地块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20041073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
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收回补偿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