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规划建设的清水路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规划建设的清水路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5〕16号
为修建清水路,进行旧城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规划建设的清水路范围内(北起麓山路,南至后湖路,共60871.21平方米)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城市规划用于道路建设,具体地块及界址以2005年1月4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勘测定界的测绘图纸和界址点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收回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