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八一路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八一路建设范围内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5〕13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八一路建设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共计收回20867.7平方米,具体地块及界址以2005年3月29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20050289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收回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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