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装备建设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装备建设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5〕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第40号令)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长发〔2003〕2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3〕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分期完成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装备建设任务,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一期,2005年完成国家规定标准中目前开展工作必备配备(见附件1、2);第二期,2010年前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装备标准(见附件3)。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照标准要求,如期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装备建设任务。同时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全面提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检测检验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