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野外禁火的紧急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野外禁火的紧急通告
长政发〔2005〕8号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气温骤然升高,森林火险居高不下,并将持续一段时间。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特就野外禁火通告如下:
一、从3月8日至4月10日,本市所辖区域内的林地,以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区域内禁火;4月10日至4月30日,林地禁火,林地周边100米内野外用火必须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用火。
二、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严禁烧山边田埂;严禁烧稻草、烧火土灰;严禁烧木炭、烧煤子;严禁在坟场、庙外烧香烛冥钱、燃放鞭炮;严禁在林区野外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炊、点火把照明、玩火;严禁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采取炼山整地形式造林。
三、本通告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森林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予以经济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