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湖南省科技馆等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湖南省科技馆等项目
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5〕6号
为建设好湖南省科技馆、地质博物馆、群众艺术和文化公园等市政设施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长沙大道以西,新姚路以东,湘府路以南,桂花坪路以北范围内102354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收回补偿手续。其中属出让地的,应依法提前公告并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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