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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4-07 15:34 字体大小: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意见

长政发〔200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三化”进程,现就改善我市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能,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依法规范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经营行为。逐步建立市、区(县、市)、乡(镇)三级就业信息计算机网络平台,在报纸、电视、广播中定期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为农民进城就业及时提供信息,实现就业信息资源共享。
(二)建立城乡统筹的培训制度。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务工常识培训等,支持各类教育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按规定实行培训经费补贴。各用人单位对聘用的农民工要实行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与本单位的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技能培训待遇。
(三)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与进城就业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并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及时间、社会保险及福利、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四)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进城就业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1号令),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进城就业农民欠薪监控制度。建筑业企业聘用农民工应有工资支付保障。
(五)实行统一的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完善防护措施,确保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落实进城就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和《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政发〔2004〕34号)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实行保费缴纳实名制,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用了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旦发生工伤,农民工通过鉴定程序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医疗救治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积极推行进城就业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进城就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从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起,依法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进城就业农民工已建立劳动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可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变相降低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或将该由单位缴纳部分转移到农民工个人缴纳费用中。
(八)积极推行进城就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聘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劳动关系相对固定的进城就业农民工,用人单位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0〕3号)的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以灵活形式就业的农民工,则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3号)的规定,由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医疗待遇。
(九)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按照“先受理立案,再移送处理”的原则,落实农民工投诉的“一站式”受理服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等形式,坚决查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十)落实对进城就业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令)的规定,市司法局联合市劳动保障局设立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对农民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限时办结,及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一)坚持农民工就业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业当地学校学位不足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合理分流超额生员,避免班额过度膨胀。对于一时难以分流生源且可能连续爆满的学校,要通过新建或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满足教育需求。
(二)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三)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要求在就业当地入学,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是农业人口,在就业当地要有稳定的就业单位和稳定的住所。在就业当地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从业证明、本市暂住证、房产证或租房备案登记资料,已就读的学生提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就业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资料齐全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四)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学籍单列管理,接收就读的学校应按当地城市居民子女就读同等对待办理入学手续,为其建立学籍,并在评优奖励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学生一视同仁。
(五)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在就业当地政府指定的接收学校就读与当地学生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接收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擅自提高入学条件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不得无故拒绝学生入学。对违规收费学校,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不在就业当地政府指定的学校就读的,按当地学生择校对待。
(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就学。
(七)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在5个工作日之内免费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
(八)各职能部门要以对农民、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以办理假证明、假证件牟取私利,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积极改善进城就业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一)市房产部门及市内五区政府要按规划和实际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逐步改善进城就业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二)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筹资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建设优惠政策适用经济适用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进城就业农民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市内五区以外;
2、被本市用工单位录用在岗一年以上,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月工资总额在800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房屋。
(四)廉租住房按人均不高于10平方米的标准配租,配租可以分为成套式或合住式公寓。廉租住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
(五)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查、轮候制度。承租廉租住房必须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全市或其用人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其来长就业年限、登记排序和租房地域等条件,采取摇号排序方式配租廉租住房。申请人拒绝所配租廉租住房的,以后不再重新安排。
(六)廉租住房实行先租后买或只租不买等形式。租房根据不同区域由房产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确定租金,租金必须低于同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所有租金收益用于再投入或对廉租房进行必要的维护。
(七)承租廉租住房的进城就业农民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腾退廉租住房:
1、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个月以上,且未重新就业的;
2、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3、故意损毁廉租房设施的;
4、擅自转租,或拆改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6、欠缴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2个月以上的;
7、连续6个月平均收入超过800元的。
(八)大力推行进城就业农民工集宿居住制度。将集宿区(点)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大力兴建进城就业农民工住宅区,改造闲置厂房,实行“公寓式”管理,改善进城就业农民工的居住环境。
四、切实完善进城就业农民工的暂住管理
(一)对进城就业农民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应当向公安部门申领《暂住证》,作为其在市内的居住证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其他证件。
(二)申领了《暂住证》的农民工,除不能享有购买经济适用房、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外,可享受与本市常住人口同等的其他待遇。
(三)放宽入户市区条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审查,可转为市区常住户口:
1、在市区内购买了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的;
2、在我市兴办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当年每纳税2万元,可解决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直系亲属或员工一人的户口;
3、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中专(含技校)以上学历,缴纳一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
(四)公安机关和街道、社区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工的登记和管理。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工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凡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社区、房屋出租户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工的就业登记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进城就业农民工的调查登记,逐步建立农民工就业数据库,掌握农民工的就业动态。
(六)进城就业农民工的计划生育按属地原则进行规范管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进城就业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生育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
(七)对进城就业农民工及其子女,在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计划免疫工作中,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八)进城就业农民工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纳入当地计划生育日常管理范围。
(九)进城就业农民工居住的街道、社区应向其开放社区服务中心、市民学校、图书馆等社区公益设施。
(十)切实维护进城就业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充分保障其参加户籍地社区、乡镇、街道换届选举的权利,依法确保其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十一)各级党、团组织要依章依规办理进城就业农民工的党、团关系,组织其参加党、团活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公安、劳动保障、教育、计生、民政、房产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确保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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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总第38期)
新闻稿
市政府办公厅
200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