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运输危爆物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运输危爆物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长政发〔2005〕2号
为切实加强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危爆物品)车辆的通行管理,预防重大社会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危爆物品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确保运输安全,严防社会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从2005年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每日7∶00—22∶00,禁止运输危爆物品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我市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的道路通行、停放。上述车辆运输危爆物品时不得使用原来所办理的《城市禁区通行证》在禁区通行,否则收回禁区通行证件。
三、运输石油、液化气等油、气的专业运输企业要妥善安排、周密调度,既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又要确保城市的正常供油、供气。
四、从事易燃危爆物品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