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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4-08 10:39 字体大小: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4〕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艾滋病是目前人类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艾滋病的流行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我市自1992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艾滋病疫情仍呈快速上升趋势,其传播蔓延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在防治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不足、宣传教育不够、防治措施不力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4〕2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定期研究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和队伍
    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和队伍。市及区、县(市)疾控机构设立艾滋病防治科和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6—8人。2004年内,各区、县(市)疾控机构和县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中医医院要建立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确定市疾控中心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为我市初筛中心实验室,并着手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指定长沙市传染病医院为长沙市内五区艾滋病定点治疗机构,四县(市)已设传染病隔离病区的县级医院为该县(市)的艾滋病定点治疗机构。要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配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承担艾滋病治疗任务。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专业培训,在全市培养一支从事艾滋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验检测、社区管理的专业队伍。
    三、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要加强艾滋病疫情搜索、调查、确认、报告等工作。2005年底以前,要在全市县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高危人员集中的场所建立艾滋病监测哨点,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广泛筛查艾滋病感染者(患者),重点监测以往赴外地参与卖血浆人员、公安部门查获的卖淫嫖娼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外出务工人员等。
    各级疾控机构要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特别是要开展对高危人群的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掌握艾滋病感染者(患者)数量及疫情流行趋势,为研究制定防治规划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从2004年底开始,各级疾控机构每年要为宾馆、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桑拿)、游泳池、理发店、整容美容店、保健按摩、足浴、歌舞厅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免费进行一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只有经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上述公共服务行业工作。卫生、公安、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公共服务场所及从业人员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完善艾滋病信息网络系统,2005年底以前,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和建制乡镇卫生院要全部实施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要及时、准确上报艾滋病疫情,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初筛实验室检出阳性或可疑阳性结果的,必须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在确认报告出来前,不得直接向病人发出HIV阳性报告。未经病人同意也不得直接将检测结果告知其家属和单位。疾控机构应定期在各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监测。
    四、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乡镇、村组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以村镇、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为重点,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力争在2010年前,全市预防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在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和高等学校达到100%,在高危人群中达到100%,在戒毒、劳教等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100%。
    新闻宣传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一项重点宣传内容,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卫生健康知识栏目,定期刊播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
    农业部门要会同卫生、文化等部门编印下发适合农村的宣传材料,做到每个乡镇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乡镇村有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栏。
    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全市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和高等学校每学年安排2小时以上预防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的知识教育。大学新生报到时,为每个学生免费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资料。初中学生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预防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主题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卫生检疫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候车(船、机)室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专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有影视广播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
    文化、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因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开展药品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
    五、积极开展行为干预
    要切实推广行之有效的干预措施。2006年底以前,全市高危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普遍推广使用安全套,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设立安全套自动发售机,并做好维护工作,确保能常年正常自动发售安全套。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可在商业网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六、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采供血行为;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行为的打击,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加强血站的建设管理,逐步取消县级血站(血库);要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认真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可重复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的医源性传播;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管,对临床用血和移植用的器官及其他人体组织严格实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等监测;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的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进行监督,依法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
器械的行为。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注射毒品、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查获的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要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并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实行强制戒毒。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为羁押人员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设立专门场所,改善设施条件,集中羁押、监管和治疗。

    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要加强对宾馆、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桑拿)、游泳池、理发店、整容美容店、保健按摩、足浴、歌舞厅等服务行业的监督监测,进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督促有关单位安装安全套自动发售机,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培训;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提供客房服务的单位,必须为客人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及一次性坐便器卫生垫(要求:放置稳定、完全覆盖接触面、不渗透)等,被单、枕套、浴
巾等用品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七、开展综合防治工作
    在适当时机开展综合防治示范区试点工作,探索以治疗和关怀救治为主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机制,推动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在社区、家庭获得治疗和帮助,为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和积累经验。
    综合防治示范区试点工作要根据社区需求,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生活的社会环境。
    八、认真落实救治和关怀救助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落实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落实孕妇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预防性治疗。
    按省政府规定,将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乡接受治疗。要将经济困
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对城镇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按规定将该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农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规定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区、县(市),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在开展农村医疗救助的地区,应按规定给予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必要的医疗救助。要免除艾滋病患者遗孤的学费、杂费,减免住宿费和生活费。农业、工商等部门要积极扶持有能力的艾滋病感染者(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要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的管理。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感染者(患者)的关怀活动,消除社会歧视。要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患者)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感染者(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提供艾滋病咨询、筛查和医疗服务,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
    各区、县(市)要认真执行《湖南省实施〈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规范和统一分配、调拨抗艾滋病病毒药品,保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安全有效,确保药品及时分发到患者手中。严格艾滋病病人的治疗管理,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使用的监管。
    九、切实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艾滋病防治工作必要的健康教育宣传、行为干预、人员培训、检测试剂及治疗药物采购、疫情监测、中医中药试点、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困难患者救治的经费。从2005年开始,市本级每年安排艾滋病预防经费150万元。为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所需的艾滋病治疗经费,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区、县(市)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还应根据艾滋病疫情发展趋势,增加艾滋病预防和治疗经费的预算。
    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积极支持市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和市疾控中心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建设。各区、县(市)要支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和设备,2004年在县及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控中心建好初筛实验室,改善检验检测、确认、救治和个人防护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要高度关心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从2005年开始,同级财政应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依据《长沙市人事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卫生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长人发〔2004〕62号)的规定,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防疫津贴。
    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组织开展社会募捐,定点接受捐赠,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探索建立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十、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资金、技术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预防控制艾滋病方面的项目,积极开展和参与预防艾滋病的国际合作项目,在关怀治疗、人员培训、行为干预等方面寻求支持。要充分借鉴国际社会和国内防治艾滋病的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市情、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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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总第37期)
新闻稿
市政府办公厅
200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