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
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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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8号)要求,现对我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
(一)规范设立“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6个,制定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同步明确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长沙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废止已被整合的“挂号费”等7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长沙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附件2)。
(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项目执行和管理
(一)市场调节价项目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制定本院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并向所属地医保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向患者做好价格公示。
(二)床位费价格管理。我市将根据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要求,在进行精准价格测算基础上,结合现行病房床位价格,重新制定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执行的跟踪监测。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的政策解读,并做好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持续关注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对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服务费用变化的影响。
(二)规范服务项目开展和收费。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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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长沙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见附件)
2.长沙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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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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