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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长沙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13 15:54 字体大小:

一、出台背景

市政府于2014年12月印发的《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长政发〔2014〕52号)已过有效期。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需对原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发文。

二、总体要求

)明确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如农村公益性骨灰寄存楼、堂、塔)参照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管理。)明确入葬范围。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仅对本乡镇户籍人员提供墓穴。)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进行建设,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三、重点内容

)关于建设部分。1.明确选址要求。规定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选址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统筹考虑人口、土地、交通、环境和民风民俗等因素。禁止在耕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湖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公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得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2.明确建设要求。规定建设应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辟地,破坏生态环境,减少水泥、石材等人工硬化痕迹,绿化覆盖率要保持在50%以上。应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平卧化、墓区园林化的原则建设。应规划并提供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深埋、格位葬、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安葬2人(含)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节地型墓位。鼓励家庭成员合葬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3.明确资金来源。规定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不得招商引资。

)关于审批部分。1.明确建设基本条件。符合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旅广电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有建设所需的资金;有专门从事公墓管理服务的机构或人员。2.明确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规定筹建审查合格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建成并达到使用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设立公墓的批复文件,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3.明确审查材料清单。明确规定了筹建和验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关于管理部分。1.明确管理形式。规定公墓需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者承包。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常态化监督和检查,每年开展年检。2.明确收费标准。规定由市级或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定价,并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3.明确信息管理。规定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制度。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实施

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年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相关档案资料及结论及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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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政局
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