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2025年12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预警信号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分为Ⅳ级(一般、蓝色)、Ⅲ级(较重、黄色)、Ⅱ级(严重、橙色)、Ⅰ级(特别严重、红色)。
第四条??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应当遵循统一发布、及时准确、快速传播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和建设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及时组织防御、疏散和救援。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操作规范,依法拟定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应急管理、林业、体育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预警信号中的防御指南,制定气象灾害防御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预警信号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气象灾害预报、会商、预警信号制作和发布的具体程序,加强对气象台站的指导,保证下级气象台站与上级气象台站对同一责任区域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九条??鼓励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开展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强对暴雨、暴雪、高温、冰雹、大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等高影响天气的实时监测,根据影响区域、程度等情况,开展分区域、分时段、分行业精细化预警。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依法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黄色等级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等级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暴雨、暴雪、冰雹、大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大风的红色等级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播发。
电信等媒体接到暴雨、暴雪、冰雹、大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大风等红色等级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通过电信等媒体发送短信等方式通知预警区域内的目标责任人。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采用高频插播、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手机短信、闪信等方式,完整传播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学校、医院、商场、矿区、城市广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地铁、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因地制宜利用应急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移动宣传车、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方式,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组织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标准规范或者防御指南,及时采取防御措施,做好防灾避险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暴雨、暴雪、高温、雷雨大风、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决定,采取停课等措施;
(二)除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
(三)遇有突发危及安全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运输工具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先行采取停运停工、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区、监测站点稀疏区、主要人群集散地等增设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预警信号显示屏等,实现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监测信息和传播设施共享。
支持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强化技术升级,为预警信号发布提供保障,提高预警信号传播效率。
第十七条??鼓励人工智能、大数据、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等技术在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中的应用,提高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及时性、精准度和覆盖面,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号和防范避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利用新媒体、气象科普基地等多种方式,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预警信号的。
散布气象谣言、谎报气象险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